平泉市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审批
河北-承德-平泉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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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021/2025-0639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服务局
成文日期: 2025-11-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服务局
关于****活性炭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告
2025-11-20 08时41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253

通讯地址:****服务局

邮 编:067500

编号

批复文号

项目名称

发文 日期

公告 日期

1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505-21

关于《****活性炭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5年11月20日

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6日

附件:

审批意见: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505-21

关于《****活性炭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活性炭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活性炭扩建项目(项目代码:****)选址位于**市杨树岭镇朱家沟村十组,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投资占比13.33%。项目新增占地面积1500m2,新增建筑面积1361m2,全厂总占地面积6500m2,总建筑面积6161m2。企业对现有厂房进行扩建改造,**斯列普活化炉一座,主要产品为高端电容活性炭,新增产能680吨/年,全厂产能达到3680吨/年。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斯列普活化炉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治理后,通过一段新增的烟道,引入现有工程炭化活化一体炉排气筒(DA001)排放,排气筒的高度为40m,设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承环办〔2020〕72号)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标准;VOCs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活化车间斯列普炉原料预处理入料、破碎、筛分、除砂,废气各产尘点位设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根距地面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活化车间斯列普炉下料口、破碎筛分车间产品后处理(入料、除砂、破碎、筛分工序)废气各产尘点位设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3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套利旧、2套**)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距地面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包装车间包装(自动包装工序)废气各产尘点位设集气装置,收集的废气经3套脉冲布袋除尘器(1套利旧、2套**)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距地面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降低卸料高度,控制卸料速度,车辆减速慢行,厂区地面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降尘,原料库建设为封闭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库等为封闭库房,定期清扫,降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震,车间封闭,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3.固废:除尘灰、筛分不合格物料、含砂石物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润滑油、废桶、废弃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暂存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结合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5.984t/a;氮氧化物8.976t/a;颗粒物0.257t/a;挥发性有机物0.181t/a。

四、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环境局****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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