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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773-201811-00060 | 信息分类:节能审查 | |
| ****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18-11-08 | |
| 合发改资环,2018,1171 | 有效性:有效 | |
| 2018-11-08 | 废止时间:暂无 | |
| ****年产万吨水性聚氨酯合成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失效时间:暂无 | |
****发改委:
你委《关于审查**思****公司年产万吨水性聚氨酯合成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发改请〔2018〕138号)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根据**市工程****公司出具的《关于的评估报告》(合工咨〔2018〕150号)及专家组意见,经研究,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思****公司年产万吨水性聚氨酯合成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编码:****。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1875.09吨标准煤,等价值3099.32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691.26万千瓦时、水3.51吨、蒸汽2.04吨、天然气1.94万立方米。项目m%=0.11%<1%、n%=-0.047%<0.1%,新增能源消费量对**市“十三五”期间能源消费影响较小。通过节能评估,项目年节电92.43万千瓦时,折合当量值113.61吨标准煤,等价值277.30吨标准煤,合计减排约720.98吨二氧化碳。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措施的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在项目设计阶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节能措施。
2、在项目建成后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17167)、《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监督管理体系。
四、请你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函告项目有关事项,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