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卫生健康信息化提升项目(软硬件设备购置部分)(LZZC2025-G3-990697-GXKL)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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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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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牵头供应商)、****集团****公司(联合体成员)

地址:**市新柳大道89号柳东新区企业总部大楼AB座7层710、712、716、718室

邮编:545000

联系人:李耕深 联系电话:180****7846

授权代表:吴永慧

联系电话:136****7406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117号邮编:530028

质疑供应商于2025年11月12****公司递交《质疑函》,对**市卫生健康信息化提升项目(软硬件设备购置部分)(LZZC2025-G3-990697-GXKL)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委员会协助处理了质疑供应商质疑的相关问题,****委员会重新核查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情况后,****委员会出具的意见回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中标结果公告中,中标供应商的商务偏离表、服务技术偏离表(公示附件),其中对“实质性要求”的条款未能作出有效响应,对实质性响应要求为负偏离,其投标文件应被视为无效或废标。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针对质疑事项,****委员会经过复核,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第9.3.7.3.4.2.6通用技术指标及功能设计;第9.3.7.3.4.1.4通用技术指标及功能设计)对质疑事项涉及指标均有详细描述证明“集群加载速度大于30TB/小时”,符合招标要求。虽然在商务偏离表、服务技术偏离表中的表述为“集群加载速度30TB/小时”,与技术文件表述不一致,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其实质性的响应。****委员会复核认定中标供应商的响应内容符合招标要求。

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人按规定进行评审,该质疑事项对评标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认为该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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