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银行****公司**东盛支行的不良贷款债权)剩余本金42,483,049.84元,截止2019年7月1日违约金26,099,409.94元,自2019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30日违约金47,156,185.32元(依据判决书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共2220天),判决书迟延履行利息约16,504,664.86元,该笔债权合计132,243,309.96元。********集团******公司债权资产进行部分转让处置,具体情况如下:
一、部分转让债权情况
本次拟部分转让债权本金8,950,000.00元,违约金14,364,750.00元(根据(2016)吉0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判项,违约金计算以89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本次违约金计算至基准日,共3210天),迟延履行利息约3,477,075.00元(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19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30日共2220天),债权合计26,791,825.00****法院确认为准)。该部分债权对应担保方式为抵押。
二、部分转让对应的抵押物情况
抵押****集团******公司名下位于****关区人民大街西侧,雕塑公园对面写字楼第10层8处房产(整层),产权证号分别为产权证号分别为201****50632号、201****50634号、201****50636号、201****50640号、201****506342号、015****0639号、201****50638号、201****50637号,面积合计1173.66平方米,****机关事业办公用房。上述部分转让债权在906万元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部分转让的特别约定
本次债权部分转让,受让人取得债权后仅获得在906万元范围行使特定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包含该8处抵押物的查封权利和895万本金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转让后受让人权利受如下限制:1、受让人不得再次转让债权,确需再次转让的,需经****书面同意;2、受让人受让债权后必须尽快行使抵押权,并且不得放弃抵押权;3、受让人行使抵押权后的剩余债权,对于(2016)吉0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第四、第五、第六判项,在执行程序中劣后于持有的剩余债权,受让人在****剩余债权全部受偿之前无权以受让的部分债权向主债务人及其他抵押物、保证人和质押资产进行追偿,在****剩余债权向判决书第四、第五、第六判项行使全部权利后,受让人方可继续追偿。
限制约定最终以竞价公告及《债权转让协议》为准,受让人如违反限制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
四、部分转让后****剩余债权情况
部分转让后****剩余债权本金为33,533,049.84元,违约金58,890,845.26元,判决书迟延履行利息约13,027,589.86元,债权合计105,451,484.96元。
对应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质押:
(1)抵押人****公司以自有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15)第****00290号,坐落于**市**街、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5224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人******公司以自有房屋所有权(均坐落于**市大房身镇二十一公里**,产权证号分别为吉房权德大字第875****9750号、吉房权德大字第875****9748号、吉房权德大字第875****9749号,房屋用途分别为办公楼、库房、库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89.6平方米、888平方米、4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处(土地证号分别为德国用(2015)第****00299号、德国用(2015)第****00300号,分别坐落于**市大房身镇**子村二十一公里**、**市达家沟镇街道,地类(用途)分别为工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5534平方米、8400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3)保证人郭广辉、赵东梅、****公司、**省晶辉****公司、******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4)质押人郭广辉、赵东梅,**晶辉****公司、庆丰集团******公司,对其提供质押的标的企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五、诉讼执行情况
1、判决情况
****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6)吉01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公司**东盛支行本金3500万及违约金(以35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银行****公司**东盛支行本金895万元及违约金(以89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银行****公司**东盛支行就****上述第二项债务对****抵押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分别为长房权字第201****50632号、长房权字第201****50634号、长房权字第201****50636号、长房权字第201****50640号、长房权字第201****506342号、长房权字第201****50639号、长房权字第201****50638号、长房权字第201****50637号,坐落于****关区人民大街以西、南环城路以北汇景**7/8/17/21【幢】71001至71008号房)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之价款在90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银行****公司**东盛支行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对被告****公司抵押的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15)第****00290号,座落于**市**街、地类(用途)原为工业用地、面积为5224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银行****公司**东盛支行就****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对被告******公司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均坐落于**市大房身镇二十一公里**,产权证号分别为吉房权德大字第875****9750号、吉房权德大字第875****9748号、吉房权德大字第875****9749号,房屋用途分别为办公楼、库房、库房,建筑面积分别为789.6平方米、888平方米、44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德国用(2015)第****00299号、德国用(2015)第****00300号,分别坐落于**市大房身镇**子村二十一公里**、**市达家沟镇街道,地类(用途)分别为工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15534平方米、8400平方米)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晶林晶辉****公司、****公司、******公司、郭广辉、赵冬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银行****公司**东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6550元由****、**晶辉****公司、****公司、******公司、郭广辉、赵东梅负担。
2、执行情况
该债权已整体进入执行程序。
以上债权总额截至2025年7月30日,欲了解该债权详细信息请登陆中国长城****公司网站http://www.****.com。
处置方式:公开竞价转让处置。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除外)。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0日;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纪检部门联系人:华女士,电话0431-****2129。上述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邸先生,电话0431-****2112;张女士,电话0431-****2155。联系地址:**市**区自由大路3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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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