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189****9819
邮编:543200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武装部新营院建设项目2025年办公用品采购项目(厨房用具及配套电气)(重1)”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11月14日11:45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
事实依据: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23页载明: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使 本竞标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2、对照招标文件第21页,货物需求一览表,拟采购的货物,属于典型的技术、 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将该项目评标办法改为最低价评标法。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答复意见:根据《****改革局****武装部新营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资发改行审字〔2022〕173号)文件要求,该项目设备购置核准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且在以往项目审计中,更改项目招标方式需要进行整改。
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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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