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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通过****(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连****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417-A2798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沈丹峰 | |||
| 企业类型 | ****公司(内资) | |||
| 成立时间 | 2023-02-03 | |||
| 注册资本 | 64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706MAC87J0A88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 | 0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4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
| 利润总额 | 0.280224 | 净利润 | 0.280224 | |
| 资产总计 | 1330.425977 | 负债总计 | 691.418955 | |
| 所有者权益 | 639.007022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普通合伙)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5-08-31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
| 利润总额 | -1.942292 | 净利润 | -1.942292 | |
| 资产总计 | 1330.451185 | 负债总计 | 693.386455 | |
| 所有者权益 | 637.064730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中企华****公司 | |||
| 核准(备案)机构 | ****公司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5-10-31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1-30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1339.890000 | - | ||
| 负债总计 | 702.490000 | - | ||
| 净资产 | 637.400000 | 668.050000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68.050000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集团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停止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同时须一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公司网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 (2)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详见****备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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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备查材料)。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利港街道申港路999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公司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下,在披露公告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4】万元到****指定银行账户(披露公告期满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指定银行账户。****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全部交易价款****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查材料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如下书面承诺内容: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我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及转让标的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我方同意本次****集团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停止使用中信字号及商标,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的同时须一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停止使用“中信”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VI设计、员工名片、办公场所、宣传营销物料、企业广告、公司网站页面等)中使用“中信”文字商标、“CITIC”文字商标及“CITIC”图形商标等中信商标。 (3)以上承诺不可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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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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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134.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没有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