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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3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现将年产60万吨非金属矿加工及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10月23日至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