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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厂址)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282MACK4FJK4Y | 建设单位法人:戴玉吉 |
| 戴玉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市澜河**七四三**内汽修车间 |
| ****年产10000吨环保炭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20-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市澜河**七四三**内汽修车间 |
| 经度:114.15878 纬度: 25.2492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2-22 |
| 韶环雄审〔2024〕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282MACK4FJK4Y002V |
| 2025-01-2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 |
| 1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282MACK4FJK4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科环****公司 |
| ****0200MA53MD1E5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1900MA53F6007Q | 竣工时间:2024-12-31 |
| 2025-02-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7-31 |
| 2025-10-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81383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0000吨环保炭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0000吨环保炭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竹粉、炭粉、木粉等原料经一道粉碎—烘干—**粉碎—制棒—炭化—冷却—包装后,制得成品环保炭 | 实际建设情况:竹粉、炭粉、木粉等原料经一道粉碎—烘干—**粉碎—制棒—炭化—冷却—包装后,制得成品环保炭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喷淋除尘脱硫塔废水进入塔内配套的循环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机制炭降温水全部蒸发;少量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 2、废气:1)**粉碎含尘废气经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处理后并入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2)制棒废气、炭化废气通过管道收集返回烘干系统燃烧炉燃烧后经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3)燃烧炉燃烧烟气经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 3、固体废物:不合格产品重新回用于生产;燃料灰渣收集后用作农肥;旋风分离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喷淋除尘脱硫塔沉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4、噪声: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喷淋除尘脱硫塔废水进入塔内配套的循环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机制炭降温水全部蒸发;少量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不外排。 2、废气:1)**粉碎含尘废气经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处理后并入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2)制棒废气、炭化废气通过管道收集返回烘干系统燃烧炉燃烧后经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3)燃烧炉燃烧烟气经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4)较环评设计增设:烘干废气经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处理后并入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固体废物:不合格产品、旋风分离器收集粉尘和喷淋除尘脱硫塔沉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燃料灰渣收集后用作农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4、噪声:采取安装减振基座、消声减振、建构筑物隔声等。 |
| 环评文件载明有1套喷淋除尘脱硫塔、1套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实际建设有1套喷淋除尘脱硫塔、2套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即烘干机增加一套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处理后并入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2020〕68号)中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该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主要设备有:2台粉碎机、1套烘干机、1套燃烧炉、16台制棒机、120个炭化窑、480和炭化框 | 实际建设情况:主要设备有:2台粉碎机、1套烘干机、1套燃烧炉、16台制棒机、120个炭化窑、480和炭化框、60个冷却罐 |
| 实际建设中生产设施还有辅助设施(冷却罐),冷却罐在环评报告表中遗漏列明,冷却罐位于炭化工序之后,其主要功能是对高温竹炭进行间接冷却,防止刚出窑的机制炭发生自燃,属于生产工艺过程中的辅助性温度控制设施。冷却池中的冷却水水与竹炭物理隔离,不存在直接接触,冷却水循环使用,仅定期补充蒸发损耗,不产生生产废水;不涉及燃烧或化学反应,因此不产生新的工艺废气;也不产生新的固体废物。综上,冷却罐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2020〕68号)中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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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316 | 4.35 | 0 | 0 | 0.316 | 0.316 | / |
| 0 | 3.758 | 3.83 | 0 | 0 | 3.758 | 3.758 | / |
| 0 | 2.107 | 3.644 | 0 | 0 | 2.107 | 2.1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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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排放限值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两者严者限值要求 | **粉碎含尘废气经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处理后并入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 | 机制炭废气排放口颗粒物监测结果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中的严者 | |
| 2 | 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排放限值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两者严者限值要求 | 烘干废气经旋风分离器(正负压组合)处理后并入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机制炭废气排放口颗粒物监测结果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中的严者 | |
| 3 | 喷淋除尘脱硫塔 | 颗粒物:有组织颗粒物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排放限值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的两者严者限值要求。 SO2、NOx:有组织SO2、NOx执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 林格曼黑度:林格曼黑度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排放限值要求。 总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总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 | 1)制棒废气、炭化废气通过管道收集返回烘干系统燃烧炉燃烧后经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 2)燃烧炉燃烧烟气经喷淋除尘脱硫塔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 | ①机制炭废气排放口颗粒物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表2第二时段的二级标准和“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中的严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结果均符合“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文中提及的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林格曼黑度监测结果均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5标准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均符合《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 |
| 1 | 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 采取安装减振基座、消声减振、建构筑物隔声等降噪措施 | 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的要求 |
| 1 | 不合格产品重新回用于生产;燃料灰渣收集后用作农肥;旋风分离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喷淋除尘脱硫塔沉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不合格产品、旋风分离器收集粉尘和喷淋除尘脱硫塔沉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燃料灰渣收集后用作农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 无依托工程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依托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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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环保搬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环保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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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区域削减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区域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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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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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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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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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