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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学LED显示屏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08-2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柯岩街道澄湾村后澄湾337号
被投诉人 1 :****中学
地址:**市**西路28号
被投诉人 2 :****采购中心
地址:**市**区西**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中学LED显示屏采购”(项目编号:****)****市政府****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机关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于2025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投标报价享受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的认定存在错误,未给予投标报价20%的价格扣除。标书代写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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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