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2025年粮油安全****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中路一段109****广场2-7栋二层213号、214房及2栋24、25、26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保险方案: 1、保费:每亩种植粮油地块每年单价7.7元。 2、责任限额: 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0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含门诊); 每人误工费:5000元; 累计即每次赔偿限额=总亩数÷3人×115000元; 3、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以下简称“务农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时,发生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务农过程中因摔倒、跌落等造成意外伤害; 2)务农过程中因洪水、雷击、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意外伤害; 3)务农过程中遭受播种机、收割机等非载人用途的农用生产机具造成的意外伤害(农用机械驾驶人员不能超过70岁); 4)务农过程中因虫蛇、野兽等动物袭击造成意外伤害; 5)务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农药中毒; 6)务农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殴打等暴力伤害; 7)务农过程中中暑; 8)务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被保险人为农户的情况下,在保险期间内,其自身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时,发生第三条所述情形导致伤残、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 4、赔偿比例: 承保期间内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如下理赔:
注:以出险时点为准计算年龄。 5、免赔额: 医疗费用每次事故每人在扣除200元免赔额后,在责任限额内按95%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6、保障范围: 涵盖在承保区域内从事粮油生产过程中出险的意外伤害责任。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中标人应对被保险人出险报案、现场勘查、施救、理赔(赔款预付服务,常规案件、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理赔)等在时间、处理办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 (2)中标人的承诺不得包含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3)中标人必须制订有切实可行的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其中应包括有安全宣传预防、承保及理赔服务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物资配置、风险减量及防灾防损服务等内容,建立专门的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团队,指定专人负责,安排相应的安全预防及理赔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在风险顾问单位组织下,共同做好粮油生产风险防控工作。 (4)中标人应与采购人协商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根据保险政策及其承诺,制作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手册、宣传书籍资料,免费分发给所有投保各乡镇。 (5)中标人应与风险顾问单位协商,制订理赔服务方案,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清单,书面告****办公室,有义务告知事故乡镇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事故乡镇材料备齐上缴后,中标的投标人应在10日内将赔付款支付到位;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赔付的,须每隔15日向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报告赔付进度;拒绝赔付的,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提供情况说明和依法解释。 (6)中标人应根据保监部门核定的、中标签订的保单相关保险条款及响应本次招标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承担服务对象任的保险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次采购项目预计涵盖**县范围内从事粮油生产的16个乡镇(街道)所有粮油生产地块,中标的投标人应具备较健全的服务网络,及时为投保乡镇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中标的投标人的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有明确的理赔服务流程,有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对粮油生产常发、多发的粮油生产伤害事件的理赔工作应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理赔工作区别对待,充分提高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定责、赔偿效率。对于保险纠纷和重大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应考虑到粮油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应提供良好的异地出险理赔服务。 (8)中标人应对所承保的乡镇开展防灾防损查勘工作,并向乡镇提供书面的防灾防损建议,协助乡镇做好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制定工作。制作下发相关资料,要在投保地区开展安全演练或安全风险防范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知识、条款解释、理赔服务、防灾防损知识等)。 (9)中标人应积极开展投保理赔服务工作,不得拒绝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 (10)中标人应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制定科学的宣传计划与方案。让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粮油种植户了解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作用、了解投保的基本条件、了解承保理赔操作流程,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义务、理赔标准、索赔方式等。进一步增强广大粮油种植户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粮油种植户积极参与粮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1)中标人应在保险条款中进行责任扩展或特殊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或农户自身因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从事相关工作而遭受意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中标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①务农过程中因摔倒、跌落等造成意外伤害;②务农过程中从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收到事故伤害;③务农过程中因虫蛇、野兽等动物袭击造成意外伤害;④务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农药中毒、务农过程中因播种机、收割机等非载人用途的农用生产机具造成意外伤害;⑤务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⑦在务农过程中因高温中暑引发的责任事故。 (12)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供索赔材料,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条款列明要求的理赔资料外,出险时对于50000元以****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事故证明,对于2000元以上的赔案需要提供镇****办公室出具的事故证明。 (13)本保险按投保人提供的面积作为保单计费依据,如出险时实际农田面积高于所投保时所列明的农田面积,则(含主险与附加险)按投保面积与实际农田面积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且累计或每人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其对应的保险金额。 (14)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先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保险)、农用机械商业责任保险或其它商业保险先行赔付后再由此部分保单赔付。 (15)本保单承保农田区域范围为:**县范围内实际从事粮油生产的地块,以县农业农村局认可的实际种粮台账面积为准。 (16)出险时于24小时内报案,因未及时报案无法核****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17)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雇佣的务农人员或农户自身因在保险单载明的农业生产区域内无证操作播种机、收割机等非载人用途的农用生产机具造成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人员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4.其他要求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履行保险责任并出具保单和发票,由采购人凭发票向县财政申请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供应商予以配合,其支付情况需按照县财政支付调整及金融相关政策办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银行**北站路支行(**** :190********0007211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0-31 —— 2026-10-30 五、服务地点 **县范围内实际从事粮油生产(包括但不限于水稻、油菜、玉米、大豆、花生等)的地块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履行保险责任即视同为验收合格。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规定时间、地点落实服务项目。 5.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的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服务质量(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理赔时效、人员服务等)。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要求提供服务。 5.乙方应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遵守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签订,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签订线下具体投保单,乙方出具保单,并约定保险起保生效时间。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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