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杜坝组团一幅29.6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审批
福建-南平-武夷山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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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25-11-21 11:56

生成日期:2025-11-12

发文字号:武政地〔2025〕64号
有效性: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同意杜坝组团一幅29.6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关于同意杜坝组团一幅29.6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批复

******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杜坝组团一幅29.62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方案的请示》(武自然资综〔2025〕2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位于杜坝组团一幅29.62亩(2025-T07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具体出让方案批复如下:

1.出让地块位置:**大道东侧(具体位置及地块坐标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2.出让地块面积:19743.7平方米(合29.62亩)。

3.土地用途:工矿用地-工业用地-二类****搅拌站)

4.主要规划指标:0.9≤容积率≤1.1;30%≤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24米;其他规划技术指标按《******局关于杜坝组团2025-T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意见》(武自然资综〔2025〕58号)执行。

5.出让方式:公开拍卖出让。

6.出让年限:工业用地50年。

7.土地来源:属新增建设用地,经省政府(闽政地〔2014〕666号)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8.拍卖起始价:根据**大成土****公司评估,土地及建筑物总评估价为人民币1173.72万元,其中:土地价值为782万元(约26.4万元/亩);建筑物价值为391.72万元,建议拍卖起始价为1300万元(含土石方费用47.4772万元及相关检测费用),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650万元(按拍卖价的50%缴交),加价幅度为50万元或50万元的整数倍。

9.合同签订时间:自土地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10.缴款时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分两期缴纳。

(1)第一期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竞得人缴交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50%(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650万元自动转为合同定金,合同定金可抵作本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第二期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竞得人缴清剩余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11.交地时间:出让人在竞得人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6个月内交付土地给竞得人,竞得人未能按期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交地时间相应顺延(四至范围以宗地勘界图为准)。

12.开竣工时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

13.出让地块的所有地上、地下工程建设(含边坡支护工程)应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且符合《**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周边用地的正常使用。

14.地下空间范围、标高及利用应遵循《******局关于杜坝组团2025-T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意见》(武自然资综〔2025〕58号)执行的要求,土地出让金已包含地下空间利用部分。

15.建筑形态与风格应符合《**城乡风貌专项规划》及《**市风貌管控意见》的要求,与周边已建项目建筑风貌协调。

16.环保排污要求:有市政管网的,需按规范做好雨污分流,并与市政管网对接完善;无市政管网的,需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设施处理后,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外排,并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外排。

17.地下**、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竞得人在出让地块内施工产生的剩余砂石,******厅《关于印发**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18.注意事项:

(1)本次拍卖出让的地块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出让人届时将按地块现状条件交付土地及地面物给受让人。地下如有管线、供配变电设施、涵洞、坟墓、人防设施及需挖填土石方等均由受让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受让人须处理好用地范围内及周边的排水和安全防护工程,须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受让人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并确保相邻单位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道路畅通。

(2)受让人在本地块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由受让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人承担。

(3)本出让地块带地面建(构)筑物出让,受让人需按《******局关于杜坝组团2025-T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意见》(武自然资综〔2025〕58号)执行建设,设计方案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在核定的容积率等相关经济指标范围内继续建设。

(4)本出让地块带地面建(构)筑物出让,受让人若保留地面物继续使用的,可要求出让人提供出让地块上建(构)筑物质量安全及消防安全检测报告,结合上述报告的意见安排好地块的开发建设,并依照上述报告的要求或建议做好已建(构)筑物的定期维护、巡查等工作,以确保安全。地块成交后受让人凭出让方提供的原有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等相关材料,依法依规补办理相关手续(规划许可证、不动产证书等)

(5)申请人须认真阅读有关出让文件,并可到现场踏勘出让地块。申请人如有疑问可在提交竞买申请之前用书面方式向出让人咨询。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无异议,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受让地块的地价款。

(7)竞得人须承诺该宗地竣工验收投产后第二年起,连续10年内每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

(8)竞得人竞得土地****园区管委会签订监管协议。

19.违约责任:

(1)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投产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4‰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超过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置。

(2)竞得人每年度税收未达到10万元/亩以上视为违约,须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承诺缴纳税收与实际缴纳税收差额部分计算,在下年度的一月底前交清,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应缴税款差额0.4‰的滞纳金。该违约情形持续1年的或受让人逾期超六个月仍未交违约滞纳金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受让人交纳违约金和滞纳金。

(3)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后,应当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全部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从期满次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1‰加收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损失。

20.竞买资格和要求:

(1)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在本市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合法取得土地后未按规定开发建设并已造成闲置土地者,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时间内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2)竞得人竞得土地后,****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公司中持股,应在竞****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竞得人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90****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3)本次拍卖活动报名人数不少于2家,不足2家竞买人报名时,本次拍卖活动终止。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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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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