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建设用地预审 |
| 发布机构 | ******厅 | 发布日期 | 2025-11-20 |
| 标 题 | 沈海高速公路**至**段扩建工程项目 |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 效 | |||
用字第****002025XS****534号
******厅关于沈海高速公路
**至**段扩建工程项目用地
预审与选址意见
****公司:
你单位关于办理沈海高速公路**至**段扩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申请报告及有关附件已收悉。经审查,现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为交通项目,已列入《**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17—2035年)》(苏政复〔2018〕98号),项目位于**市**区、**区、**县和**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桥梁45座、互通式立交10座、分离式立交41座、****中心1处、匝道收费站7座、养护工区2处、服务区2处等。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应在后续规划用地许可阶段,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依法确定项目具体位置。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292.4743公顷(4387亩)以内,已通过自然**部用地预审,详见《****办公厅关于沈海高速公路**至**段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5〕2383号)。
三、该项目不涉及各级风景名胜区;不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涉及一般湿地,已取得沿线湿地主管部门同意占用一般湿地的意见。
四、依据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沿线自然**主管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等,该项目不影响规划实施。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沿线自然**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后续规划管理、沿线用地控制管理,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
五、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做好与沿线城镇用地、村庄布点、交通设施等的协调,严格执行防护安全距离等相关标准,确保项目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供水管道、高压线等设施的安全距离,并按要求做好文物古迹、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噪音防护等工作。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投资体制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原国土**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沈海高速公路**至**段扩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待项目批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此页无正文)
******厅
2025年11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连****规划局
**** 2025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