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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湾港区吉树作业区铁路工程(一期工程)勘察设计 | ||
| **港**湾港区吉树作业区铁路工程(一期工程)勘察设计 | ||
| 正常 | 文件发布人**** | |
| 2025-11-21 | ||
| **港**湾港区吉树作业区铁路工程(一期工程)勘察设计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合同 | ||
| **** | 招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6579E | |
| **** | 中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505XH | |
| **** | 合同金额****0000.00 | |
| **** | 合同单位**** | |
| 2 | 合同签署时间2025-07-02 | |
| ①勘察设计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地方有关规定。\n②设计人提供的最终勘察设计成果应当满足档案部门的相关要求。 | ||
| 4.1.3 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n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 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服务,以****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试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n4.1.4 其他义务\n细化为:\n(1)设计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全面负责。设计人应确保本工程系统功能和用户需求完整、合理的实现,处理 好本线与相邻线的衔接,满足互联互通的要求。\n(2)设计人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依据文件及有关的技术说明、国家有关的勘察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完成勘察设计任务,设计人交付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份数及标准应符合合同要求。 设计人应对提交的成果性文件的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性、经济性负责,****政府 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不减免设计人的以上所有责任。\n(3)设计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广泛听取发包人及相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的建议, 积极配合发包人落实或****人民政府有关诉求,及时按照要求改进完善相关勘察设计方案,保证本工程勘察设计最优,工程造价科学、合理。设计人应遵守发包人公布的各类管理办法。\n(4)设计人的所有阶段成果均应进行投资控制;未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的方案,发包人将不予接受,且不进行审查。\n(5)设计人根据勘察设计情况提出招标配合的工作建议,发包人根据设计人建议和具体情况确 定项目招标配合的内容,设计人应予以配合。\n(6)设计人应当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及标准,控制变更。\n(7)设计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设计人负有技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对于项目所有过程文件、资料, 严格控制发放范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如发生此类问题,设计人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n在履行合同过程所知悉的发包人及项目的信息、资料、数据、技术等均为保密信息,设计人应 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否则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n(8)设计人须配备足够的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并保持基本稳定,设计人的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 不准更换。\n(9)设计人应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地方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应由设计人完成的工作。\n(10)设计人应督促分包人及时完成分包设计任务,并按照与分包人签订的合同及时支付进度 款。\n(11)如果涉及铁路站场 TOD 综合开发规划或综合体概念性方案设计及广通商设计工作需在本 阶段开展,且发包人已委托可研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充分配合、协助可研设计单位继续完成相关工 作。\n(12)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设计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 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安全、文明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编制安全 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n(13)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设计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 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 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设计人占用 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n(14)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 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 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n(15)发包人将视情况选择某一段作为先行工程开工(如有),各设计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要求按时提交先行工程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清单、预算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n(16)对国内设计经验不足或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若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 认为需要另行单独委托设计,而设计人又尚未开展此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将提前通知设计人取消该 项设计内容,并合理扣除设计人的设计费,设计人需无条件接受。另行委托的其他设计人承担的设 计在提交正式成果前原则上应得到原设计人的同意。设计人为履行上述义务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均视为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n(17)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前的方案比选、造价审查等工作。\n增加以下条款:4.1.5 款 ~4.1.7 款 (如有)\n4.1.5 总体设计单位除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合同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外,还应负责全线的总体勘察 设计、统一全线设计风格以及各合同段、各专业设计文件的协调、汇总工作,包括协调、统一文件 的编制说明和汇编概(预)算等相关工作,并对全线工程勘察设计的整体性负责,由此可能发生的 一切费用均已计入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所有工作成果均需及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同意。\n4.1.6 总体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在设计成果审查通过后,除在其设计标段贯彻执行外,还应 督促检查其它设计人执行,以达到各设计标段设计原则、标准、指标、材料标准与技术参数、验收 标准、主要技术要求与施工工艺一致。\n4.1.7 非总体设计单位,应按时按要求配合相应总体设计单位做好勘察设计各阶段的方案、细则 和标准图和通用图等各方面的统一与协调工作,并及时向总体设计单位提交本标段的勘察设计详细 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n各标段设计人之间应做到相互协调与配合,包括互提可编辑电子版设计资料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