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江流域(桃江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湖南-益阳-桃江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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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25-10-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桃水许〔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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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桃****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莫伯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315U

住所地:**县桃花江镇**路65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资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资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范围为**县,主要涉及沂溪、沾溪、志溪河3条支流,****改革局批复。 本项目属**县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总占地面积58.88公顷,其中永久占地54.33公顷,临时占地4.55公顷。土石方开挖总量53.28万立方米,填方53.42万立方米,借方5.62万立方米,弃方5.48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2314.2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2079.88万元。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基本同意《报告书》,请据此开展后续水土保持工作。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8.88公顷。

(三)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

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8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概算,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1155.94万元,含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58.88万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施工组织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临时堆存场管理,及时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保存和利用。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照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8.88万元,请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我局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的有限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报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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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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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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