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区宗教场所安防监控设施维保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2025年11月1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区宗教场所安防监控设施维保答疑公告
“**区宗教场所安防监控设施维保”项目(项目编号:****)答疑公告如下:
问:对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资质要求提出异议,请求对该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一、事实与理由
1.原条款仅笼统要求“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未明确分支机构的投标资格界定,易引发理解歧义与投标争议。部分分支机构虽无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具备履约能力,****分行业特性与实际运营情况,缺乏实操性。
2.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等特殊行业的分支机构,普遍存在“总公司授权经营、具备独立履约与责任承担能力”的行业特性。原条款未考虑该类特殊情况,可能将符合项目需求的优质潜在投标人排除在外,不利于项目竞争与采购质量提升。
3.补充分支机构投标限制及特殊行业例外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可明确投标资格边界,减少后续资格审查争议,提升招投标效率。
二、请求事项
恳请招标方将“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修改为:“3.1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以明确投标资格标准,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与高效性。
答:予以认可。原招标公告和原招标文件“3.1投标人资质要求”变更如下:
3.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独立履约与责任承担能力的特殊行业分支机构除外,特殊行业包括: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联系方法:
1.招标人
名称:****
地址:**省**市**区梅山路107号
邮编:230031
联系人:李主任
电话:0551-****0631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井岗路1100****检察院北楼(井岗路与万泽路**向西100米)一楼
邮 编:230031
联系人:刘工
电 话:0551-****7035
****
2025年11月21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1日
附件:答疑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