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项法律服务上限控制价询价的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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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法律服务上限控制价询价的函
发布时间:2025-11-21 18:28:59
各意向单位:
我集团拟对新奥(广****公司持有的******公司35%股权实施收购,针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及专项法律服务,现就本次服务费上限控制价进行询价,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前来参与报价,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专项法律服务目标单位简介
目标单位名称:******公司
目标单位地址:**市**区西环路396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大写:壹亿元整)
目标单位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生产和供应(危险品除外);电力工程施工;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新能源技术推广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力咨询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电站;分布式交流充电桩销售,换电设施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专项法律服务控制价询价范围
(一)对目标单位开展股权收购法律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尽调、现场尽调),并出具专项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二)对本次股权收购涉及的材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并购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申报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资质要求
(一)具有中华人民**国境内合****事务所,符合专项法律服务工作要求。
****事务所不得存在因执业中故意或者重大****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因不适当履职、曾(正)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事务所禁止参加本次专项法律服务控制价报价。
(三)在 信用中国 网站(www.****.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报价人,不得参加报价,若在评审阶段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n)查询发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报价人,其报价将被否决。
四、报价要求
(一)本次报价应按询价范围分别报价,报价分为含税价、不含税价。
(二)回函需加盖律所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五、回函方式及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一)请各意向单位于2025年11月26日17:00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回函,逾期未收到回函视为放弃。
(二)回函请发送至邮箱:****@163.com。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
地 址:**壮族自治区**市**区金**路25号****财政局)
联系人:蔡工;联系电话:185****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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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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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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