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环审〔2025〕34号
发布时间: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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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8MAE7G682X2)关于《****钢构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区横水镇,项目总投资1650万元,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办公楼等其他辅助工程。****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切实做到环保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如果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项目运行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干式纸盒+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5米排气筒”排放;切割下料、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覆膜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
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
3、噪声。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固废应全部妥善处理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管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储存、转移的相关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五、该项目若涉及规划、土地等事宜,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
六、如果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同时应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专项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文件要求执行。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25年11月12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区王城大道487****环境局**分局 邮编:471100 联系电话:0379-****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