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 |
******执法大队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 |
1,经营性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2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15元/每平方/天,支路0.1元/每平方/天,广场0.25元/每平方/天; 2,经营性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3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2元/每平方/天,支路0.15元/每平方/天,广场0.40元/每平方/天; 3,经营性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4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3元/每平方/天,支路0.2元/每平方/天,广场0.50元/每平方/天; 4,非经营性3个月以内(含3个月)主干道0.15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10元/每平方/天,支路0.1元/每平方/天,广场0.20 ; 5,非经营性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主干道0.2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15元/每平方/天 支路0.10元/每平方/天,广场0.30 元/每平方/天; 6,非经营性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主干道0.3元/每平方/天,次干道0.2元/每平方/天,支路0.15元/每平方/天,广场0.40 元/每平方/天。 |
政府制定:****委员会、****财政局 |
闽价(1994)房字199号;明价(1994)126号闽建城(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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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工作站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生活污水处理 |
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元/吨 |
政府制定:****物价局 |
闽建城(2015)15号;清价(2016)27号 |
自来水厂托收 |
| 3 |
**** |
****工作站 |
事业单位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
生活垃圾处理 |
1.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在职在册人数3元/人、月。 2.营业性场所:①饮食业、娱乐及服务业、商业网点按20元/户、月计征;面积35 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0.50元/月计征。②废品收购站、车辆维修店按1元/m2、月计征。③旅店业按5元/床位、月计征。④综合市场内摊点按10元/摊点、月计征;早夜市、流动摊点按1-2元/日计征。⑤车站、停车场:按0.35元/m2、月计征。 3.营运车辆: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计征:2元/吨、月,最高不超过30元/辆、月。客运车辆:小轿车、面的、出租车按5元/辆、月计征;中巴车按10元/辆、月计征;大巴、大客车按15元/辆、月计征。 |
政府制定:****物价局 |
清政价﹝2008﹞62号 |
|
| 4 |
**** |
****中心 |
事业单位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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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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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说明: XX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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