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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6********387678Q | 建设单位法人:刘太坡 |
| 李志方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 |
| 新****商行政管理局 |
| ****矿井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95-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620-D4620-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 建设地点: | **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 **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市 |
| 经度:83.222778 纬度: 42.21555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23 |
| 阿地环审〔2024〕50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7-0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40 |
| 631.92 | 运营单位名称:**** |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环森****公司 |
| ****0102MA7563AN7Y | 验收监测单位:新****公司 |
| 916********051455R | 竣工时间:2024-12-20 |
| 2024-12-23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2-28 |
| 2025-10-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2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https://gongshi.****.com/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淘汰现有100m3/h的地下矿井水处理设施(不拆除),**1座200m3/h的地上矿井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一座307.04m2的设备间,三座水池,新购置矿井水处理设备等。 |
| 废水出水:“本项目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井下消防及防火灌浆,以及后山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绿化用水,不外排”,变更为“夏季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不外排,冬季一部分储存在**收集池中,一部分用于井下防尘,不外排”。 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一致,无重大变更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024年9月18****环境局对《**市**矿业矿井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出具了《关于**市**矿业矿井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阿地环审[2024]504号),**1座200m3/h的地上矿井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一座307.04m2的设备间,三座水池,新购置矿井水处理设备等。 | 实际建设情况:**1座200m3/h的地上矿井水处理设施,主要包括一座307.04m2的设备间,三座水池,新购置矿井水处理设备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矿井水处理采用“预沉调解+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夏季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不外排,冬季一部分储存在**收集池中,一部分用于井下防尘,不外排。新增2人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运营期新增2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矿井水处理采用“预沉调解+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夏季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不外排,冬季一部分储存在**收集池中,一部分用于井下防尘,不外排。新增2人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运营期新增2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矿井水处理采用“预沉调解+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夏季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不外排,冬季一部分储存在**收集池中,一部分用于井下防尘,不外排。新增2人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运营期新增2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矿井水处理采用“预沉调解+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夏季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不外排,冬季一部分储存在**收集池中,一部分用于井下防尘,不外排。新增2人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运营期新增2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 废水出水:“本项目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井下消防及防火灌浆,以及后山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绿化用水,不外排”,变更为“夏季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不外排,冬季一部分储存在**收集池中,一部分用于井下防尘,不外排”。 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一致,无重大变更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矿井水处理采用“预沉调解+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夏季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不外排,冬季一部分储存在**收集池中,一部分用于井下防尘,不外排。新增2人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运营期新增2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矿井水处理采用“预沉调解+混凝沉淀+过滤消毒”,夏季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不外排,冬季一部分储存在**收集池中,一部分用于井下防尘,不外排。新增2人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运营期新增2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 废水出水:“本项目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井下消防及防火灌浆,以及后山采煤沉陷区生态恢复绿化用水,不外排”,变更为“夏季出水作为厂区绿化、降尘、井下防尘,不外排,冬季一部分储存在**收集池中,一部分用于井下防尘,不外排”。 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一致,无重大变更情况。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85.74 | 85.74 | 0 | 0 | 0 | 171.48 | 85.74 | |
| 0.52 | 0.52 | 0 | 0 | 0 | 1.04 | 0.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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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地上矿井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同时需满足《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50383-2016) | **1座200m3/h的地上矿井水处理设施 | 水处理设施出水口1#,水量、pH值、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氟化物、总硬度、硫化物、铁、锰,4次/天,监测2天 |
| 1 | 无废气产生 | 无废气产生 | 无废气产生 | 无废气产生 |
| 1 | 污水处理设备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3类排放限值(昼间:65dB(A),夜间:55dB(A)) | 在污水处理设备四周(2#-5#)厂界外1米处各设置1个监测点 | 在污水处理设备四周(2#-5#)厂界外1米处各设置1个监测点,监测1天,每天昼夜各监测一次 |
| 1 |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取基础减震,隔声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取基础减震,隔声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
| 1 | 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污泥(煤泥)、废包装袋、废滤料、废润滑油及含油废劳保用品和生活垃圾。污泥(煤泥)直接拉运至工业场地,掺入原煤外售;废包装袋外售综合利用;废滤料由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原有生活垃圾收运系统统一收集清运;运营期产生的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危险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标准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 生活垃圾依托原有垃圾收运系统处理处置;污泥(煤泥),脱水后直接拉运至工业场地,掺入原煤外售,废包装袋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废滤料:定期更换的滤料由厂家回收处理;危险废物:设备检修产生的废机油及含油废劳保用品送至原有危废暂存库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
| 1 |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更加完整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环保档案,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更加完整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环保档案,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
| 1 |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严防污染事故发生。加强运营期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
| 新增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新增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原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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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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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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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常生产状态下,本项目废水不会对厂区内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正常生产状态下,本项目废水不会对厂区内土壤、地下水造成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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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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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工程施工结束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的衔接,工程施工结束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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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