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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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吉船财采购〔2025〕1号)

****:

按照《财政部 **部 ****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工作部署,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本机关依法实施了“2025年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四类”违法违规行为问题

(一)采购文件要求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标书代写

(二)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二、其他问题

(一)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

(二)档案管理不规范,无评审录音录像资料。

(三)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未公开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及金额。

(四)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不规范,无代理费用收费标准。

(五)成交结果公告中,未公示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处理决定和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部 ****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5〕14号)规定,****公司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请你公司认真组织整改,****政府采购项目代理过程中不发生此类问题,并在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四、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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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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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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