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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全区耕地1.52公顷(22.80亩)。其中:水浇地1.52公顷(22.80亩),占100%。
2.林地。全区林地0.01万公顷(0.11万亩)。其中,乔木林地1.74公顷(26.10亩),占2.34%;灌木林地0.45公顷(6.75亩),占0.61%;其他林地72.09公顷(1081.35亩),占97.05%。
3.草地。全区草地1.68万公顷(25.16万亩)。其中,天然牧草地1.66万公顷(24.87万亩),占98.85%;人工牧草地0.01万公顷(0.16万亩),占0.63%;其他草地0.01万公顷(0.13万亩),占0.52%。
4.湿地。全区湿地0.03万公顷(0.43万亩)。其中,内陆滩涂0.03万公顷(0.43万亩),占100%。
5.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全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0万公顷(10.50万亩)。其中,城市用地0.14万公顷(2.16万亩),占20.58%;村庄用地2.31公顷(34.65亩),占0.03%;采矿用地0.55万公顷(8.32万亩),占79.18%;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4.51公顷(217.65亩),占0.21%。
6.交通运输用地。全区交通运输用地0.04万公顷(0.66万亩)。其中,铁路用地0.01万公顷(0.15万亩),占22.79%;公路用地0.01万公顷(0.19万亩),占28.53%;农村道路0.02万公顷(0.32万亩),占48.37%;管道运输用地1.39公顷(20.85亩),占0.31%。
7.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全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万公顷(0.16万亩)。其中,坑塘水面0.01万公顷(0.16万亩),占99.64%;水工建筑用地0.39公顷(5.85亩),占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