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文件的通知》(云水保〔2017〕97号)有关要求,****于2025年9月15日在**州**市主持召开了**市融创九熙府一期建设项目(****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会议,验收组成员同意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现将《**市融创九熙府一期建设项目(****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市融创九熙府一期建设项目(****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市融创九熙府一期建设项目(****号地块)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对《**市融创九熙府一期建设项目(****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市融创九熙府一期建设项目(****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市融创九熙府一期建设项目(****号地块)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有异议,请向****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针对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将进行答疑和上报。****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市融创九熙府一期建设项目(****号地块)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市融创九熙府一期建设项目(****号地块)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有异议,请向****反映,反映问题应实事求是,并尽可能提供可查的具体线索,可当面反映、书面反映、电话反映,针对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将进行答疑和上报。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林坔****公司
监测单位:**风****公司
建设地点:**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