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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2日 |
| 标 题: ********水厂、新木水厂、国仁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政函〔2025〕18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21日 |
****政府:
报来《关于审定<****水厂、新木水厂、国仁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送审稿)>的请示》(浔政报〔2025〕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水厂、新木水厂、国仁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请你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等标准规范,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市做好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附件:****水厂、新木水厂、国仁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