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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5年11月14****公司现场方式送达的关于“****医院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审核系统、病历质控系统及临床决策支持系统、杀毒软件、数据中心扩容与整改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经与采购人商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如下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中标结果与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法”规则冲突,价格分计算逻辑未得到有效执行;”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为政采云开标系统至截标时间自动解密,且由政采云系统自动计算价格分分数,分数生成后系统不允许手动修改投标人报价及分数,经系统自动计算,****报价得分35分,******公司报价得分29.46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由价格分35分、商务分25分、技术分40分组成,标项二价格分为35分,只占总分数的35%,报价低可以获得横向比较较高的价格分,但并不是决定是否成为中标人的唯一因素,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商务响应完全符合要求且具备履约优势,评审未充分体现公平性;”答复如下:
本项目标项二商务分25分由项目实施方案10分、售后服务10分、业绩3分、政策分2分组成,****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后由系统自动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分平均得分,****商务得分12.8分,******公司商务得分19.2分,****提出的业绩总分仅占商务分总分的12%,并不能决定其商务分总分最高,更不是决定是否成为中标人的唯一因素,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技术响应全面覆盖核心要求且有充分作证,评审标准执行不一致;”答复如下:
本项目标项二技术分总分40分,占总分的40%,****委员会各成员在政采云评标系统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委员会评审,****和******公司技术得分均为40分,投标人技术分满分并不是决定是否成为中标人的唯一因素,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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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4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pdf (1.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