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 人社监字〔2025〕第040号
被处罚单位:****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市**街道万昌中路806号青商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勃 电话:0576-****1256
案由:未按规定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者金融保函。
认定的事实:****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勃)漠视我局发出的法律文书,拒不配合缴纳承建**市坡****花园项目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者金融保函。经通知、责令,****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缴纳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者金融保函的法定义务,初步认定未缴纳承建**市坡****花园项目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者金融保函的情况属实。2025年11月5日,我****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坡人社监字〔2025〕第040-6号),责令缴纳承建**市坡****花园项目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者金融保函。****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仍未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或者金融保函。****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上述事实有1、关于限期补足工人工资保证金的通知1份;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坡人社监字〔2025〕第040-6号)2份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照 根据《******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二条:“情节严重可参考下列一项或多项因素予以考量:……(二)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十三)其他应当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根据《******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司违法情节达到情节严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银行****公司****分行****银行**分行(执收单位:**市****社会保障局;开户银行:****银行****公司****分行/****分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执法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