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生态)上环审〔2025〕7号
**合****公司:
报来《 关于**合****公司牛蛙生态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县**镇**村**庄那羊地块(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租赁28.74亩(19160.17m2)土地,主要建设养殖区及仓库、宿舍、沉淀池等配套设施,建成后年养殖50万斤牛蛙。项目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8万元,占比5.97%。
二、建设单位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安全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施工期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运营期厂界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规模标准。
(二)废水排放标准
施工期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运营期养殖废水经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后回用于牛蛙养殖池,不外排;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植被与作物施肥。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四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病死蛙处置执行《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2022)有关要求,沉淀池污泥处理执行《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的相关要求。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七、项目须按所申报的工程内容进行建设,如建设规模、地址、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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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