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至**铁路TJZQ-2标**区段第三批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
****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办理手续的函》及附件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及《****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4〕2号)等相关规定,经我局审查,原则同意办理****至**铁路TJZQ-2标**区段第三批临时用地手续,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将位于**区滑石乡豹子营村、老麻塘村和川硐街道凉湾村的土地0.9996公顷(集体土地0.9704公顷,国有土地0.0292公顷),其中:农用地0.9835公顷(耕地0.5246公顷〈水田0.3286公顷、旱地0.1960公顷〉、林地0.2915公顷、园地0.07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876公顷)、未利用地0.0161作为****至**铁路TJZQ-2标**区段第三批施工便道的临时用地。该期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0.2299公顷,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城镇开发边界,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请你单位按****至**铁路TJZQ-2标**区段第三批临时用地协议书约定执行。
二、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不得改变临时用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非法买卖和扩
大使用面积。
三、如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需要占用该范围内用地,应无条件服从并归还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政府不作任何补偿。
四、请你单位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可经申请批准后适当**复垦期限。
五、在项目实施前,应落实地灾防治安全措施;存在地灾安全隐患的,需按有资质单位设计的《地灾防治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完成防治工程建设。
本批文自发文之日起至2029年11月5日有效,期限4年,用地范围详见《****至**铁路TJZQ-2标**区段第三批临时用地勘测定界图》。
****
202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