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4 19:14:00
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
道路改扩建工程“9﹒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2025年9月7日20时35分,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道路改扩建工程文化路施工路段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施工单位为****(联合体成员:****集团有限公司),一辆黄色履带式挖掘机在倒车过程中,与后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碾压,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8.8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9月14日,****政府成立了由师市党委常委、第三师副师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市长丁**同志任组长,师市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局、人社局、总工会等单位人员为成员,邀请第三师检察分院参加的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道路改扩建工程“9﹒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影像资料、技术鉴定、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综合研判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立项批复情况:2023年9月12日,师市发改委以《关于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道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师市发改发〔2023〕470号)批复项目可研报告;2025年1月26日,师市发改委以《关于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道路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师市发改发〔2025〕46号)批复项目初设报告,概算投资4243.7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单位为:****,主要建设内容为:改扩建**路、文化路,改造道路总长3450.976m,包括道路工程、照明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土建工程以及道路附属设施工程。
2.项目招投标情况:2025年2月28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发布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道路改扩建工程(工程施工)招标公告,3月2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为****(联合体成员:****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2月25日,采取邀请招标形式发布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道路改扩建工程(工程监理)招标文件,3月29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为**天一工程****公司。
3.项目合同签订情况:2025年4月2日,****与****(联合体成员:****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道路改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2025年3月28日,****与**天一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4.项目施工许可情况:2025年6月27日,师市住建局出具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道路改扩建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工期:2025年6月27日—2025年12月31日。项目实际开工日期:2025年6月29日。
5.其他合同、协议签订情况:2025年3月2日,********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由****作为牵头人,承担合同工作量的70%,主要为:道路工程、灌溉工程、排水工程、拆除工程、电气排管工程、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合同工作量的30%,主要为:土方工程、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面层、道路交通、涵洞通道及预埋套管、其他附属工程)。********集团****公司,事故发生路段属****负责的电气排管工程施工范围。
2025年8月25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赁履带式挖掘机1台(涉事挖掘机),规格型号SH260LC—6,驾驶员“人随机走”,****商贸有限公司配备。8月27日,双方签订《机械设备安全协议》。
2025年9月2日,****与**市鑫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9月5日,**市鑫图****公司与艾*(死者)签订《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
(二)事故项目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3.**天一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638X,法定代表人:牛**,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37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年12月3日。注册地址:****开发区北四东路11—C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设备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代理服务,企业管理,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2024年3月28日,住建部颁发《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00636,资质类别及等级:工程监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有效期至2029年3月28日。2025年1月17日,兵团住建局颁发《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00822,资质类别及等级:工程监理电力工程专业乙级,有效期至2030年1月17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05MB****611N,注册地址:**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市四十五团建设南路2号,类型:事业单位。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2.涉事三轮电动车情况:车牌号码:新电Q0V937,车身颜色:绿色,品牌:大阳。受损情况:车头及前轮断裂损毁严重,车座塌陷,右侧扶手断裂变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7日20时35分,第三师45团前海镇(**路和文化路)道路改扩建工程文化路K0+318段施工现场,艾**(挖掘机司机)驾驶挖掘机进行倒车作业,艾*(死者)到挖掘机后方停放的电动三轮车上拿取施工工具,因艾**倒车时未及时观察后方情况,不慎撞击碾压到电动三轮车车头,正处于车头位置的艾*被挖掘机履带和变形的扶手擦碰挤压,造成右肋区至下腹部开放性创口伴随肋骨暴露,腹腔脏器损伤出血。附近施工人员喀*(目击证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10报警,施工现场其他人员拨打120急救;20时56分,救护车到达现场将艾*送往45团医院抢救;20时59分,经45团医院确认艾*胸腹多脏器受损,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工作开展情况
事故发生后,******局前海派出所立即到事故现场查看情况,确认死亡原因。****管理局、住建局随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调查,初步了解事故经过,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及事故发生原因。9月8日8时30分许,死者艾*下葬,****支付丧葬费*万元。9月12日18时许,死者家属向45团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经调解,****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人民币**万元,赔偿款于当日以现金形式履行完毕。此次事故共计赔偿**万元。
(三)死亡人员基本情况
艾*,男,维吾尔族,31岁,身份证号:653129********0816,生前户籍地:****县**镇**村**组**号,生前职业:工人。
(四)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基本情况
艾**,男,维吾尔族,30岁,身份证号:653127********0675,户籍地:****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项目部,职业:挖掘机司机。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艾**(挖掘机驾驶员),在未观察车辆后方情况下盲目倒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艾*(死者),违规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挖掘机作业现场,且没有仔细观察周围环境,冒险进入挖掘机作业范围,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缺失。一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岗履职,事故发生时安全员不在现场,施工作业区域电动三轮车乱停乱放,无人监管,挖掘机倒车作业现场无人指挥。二是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项目仅有1名兼职安全员,且一人多岗,同时在4个项目中担任安全员,导致事故项目安全隐患排查严重缺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严重缺失,挖掘机驾驶员艾**8月9日进场,死者艾*9月5日上岗,至9月7日事故发生,期间施工单位从未对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和岗前培训,致使员工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
2.**天一工程****公司,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在发现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且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停工等强制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也未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时监理员不在施工现场,事故发生后未向建设单位作书面报告。
3.****,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对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问题视而不见,既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也未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且日常安全巡查“走过场”,检查记录不实、次数不多、排查不细。
4.第三师四十五团,属地管理职责严重缺位,贯彻落实师市党委、****工作部署要求存在根本性差距,尤其对师市党委主要领导、师市主要领导多次在重要会议、关键节点上反复强调的安全生产重点任务,以及三令五申的风险排查、隐患整改、责任压实等指令置若罔闻,未对建筑施工等关键领域开展针对性监管,导致安全防线“层层失守”,最终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破坏了师市安全生产形势。
(三)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此次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管理局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2.**天一工程****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住建局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安*,****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管理局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2.王**,****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事故项目安全生产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局、住建局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3.张**,****集团有限公司人员,事故项目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局、住建局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4.魏**,****集团有限公司人员,事故项目施工员(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局、住建局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5.李*,****人员,事故项目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局、住建局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处理。
“9﹒7”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