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白岩子矿区郭家台二号煤矿项目(含选煤厂)取水许可的批复

审批
甘肃-白银-景泰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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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索引号 发布日期 文号 发文机关
****关于白岩****煤矿****煤厂)取水许可的批复
****2025-11-18甘水**发〔2025〕403号
**水利厅
****关于白岩****煤矿****煤厂)取水许可的批复

**省******公司:

你公司关于白岩****煤矿****煤厂)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省******公司白岩****煤矿****煤厂)水**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现批复如下:

一、白岩****煤矿位于**县**部,地处寺滩乡境内,****能源局核准的项目。井田面积7.55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能力90万吨/年,设计可采储量为5238万吨,设计服务年限41.6年。郭家台****煤厂,选煤厂规模为360万吨/年。

二、****煤矿施****净水厂****煤矿矿井涌水作为生产水源,****水厂自来水作为生活水源;****煤矿****煤矿处理的矿井涌水作为生产水源,****水厂自来水作为生活水源。

施工期加准备期共32个月,核定年取水量15.67万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14.37万立方米(其中第一****净水厂自来水,****煤矿矿井涌水),生活用水1.3万立方米。运行期年取水量55.52万立方米,其中生产用水52.13****煤矿矿井涌水37.63万立方米,郭家台三号矿井涌水14.5万立方米),生活用水3.39万立方米。****水厂由引大入秦工程供水,本次仅核发矿井涌水取水许可证。

特殊情况下,****水利厅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三、同意该项目取水****处理站出口,坐标为东经103°55'1.88"、北纬37°10'18.97"。自来水接管坐标为东经103°56'21.43",北纬 37°10'18.97"。

四、根据《报告书》,采用大井法和富水系数法预测的项目区矿井涌水量为1031立方米/天,最大矿井涌水量为1546.5立方米/天,不足****煤矿矿井水补充后,满足该项目取水需求。矿井涌水经处理后,符合相关标准,可满足各环节水质要求。

五、同意《报告书》节水评价相关章节和提出的节水措施。该项目论证年原煤生产水耗0.145立方米/吨,选煤生产补水量0.057立方米/吨,设计矿井水利用率100%,生活用水量0.11立方米/人﹒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业用水定额。

你公司要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

六、同意《报告书》提出的退水方案。项目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污水全部回用于场地浇洒和绿化,不外排;运行期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产废水回用于生产环节,不外排。

七、你公司要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28714-2023)的相关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确保数据稳定传输至**省取水口监测计量管理系统。要加强**及周边地下水水位和水质监测,密切跟踪采煤影响程度和范围。要严格执行用途管制,不得超用途取水,要及时足额缴纳水**税。

八、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开展日常监管,你公司要积极配合,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在取水工程或设施建成并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我厅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附件:《**省******公司白岩****煤矿****煤厂)水**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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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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