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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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5〕100号

****

关于规范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含**、****保障局,****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保障局《关于印发〈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1号)要求,对我省现行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为提高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根据《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新增“心理治疗(个体)、精神康复治疗(个人)”等10项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1.“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相应的加/减收水平后,

据实收费。

2.“基本物质**消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毒用品、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标签、垃圾处理用品、治疗巾(单)、棉球、棉签、纱布(垫)、普通绷带、固定带、治疗护理盘(包)、护(尿)垫、中单、牙垫、软件(版权、开发、购买)成本等。基本物质**消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质**消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3.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4.“心理治疗”指线下或运用线上实时视频交互手段实现的治疗,录音录像等不得按此收费。

5.团体治疗人数不得超过15人。

(二)停用“常温冬眠治疗监测、行为观察和治疗”等2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二、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6年1月7日24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增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6年1月8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保障局反馈。

附件:1.新增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停用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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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1日

(主动公开)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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