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之五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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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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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起湾北道142号之五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市**起湾北道142号之五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占地面积为28601平方米。**市凯达****公司(简称“凯达公司”)自1993年至2009年在该地块的部分区域从事菊酯类农药、增效醚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009年企业改制后,****公司(以下简称“凯中公司”)沿用原有设备和工艺继续生产,2019年4****公司停产,并于2019年11月拆除生产设备。目标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以下简称“中垣公司”),2021年2月,土地使用权人****储备中心和****公司。

目标地块前期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公园绿地(G,不涉及G1中的社区公园和儿童公园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规定的第二类用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拟收储目标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受原地****公司委托,****技术中心针对目标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参照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评价标准,根据目标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结果,目标地块的土壤样品中共有8项指标的检测浓度超过对应的筛选值,分别为乙苯、氯乙烯、苯、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2-二氯乙烷和氯仿,其中1,2-二氯苯的检测浓度超过其管制值。地下水中共有9项指标的检测浓度超过对应的筛选值,分别为氯仿、二氯甲烷、甲苯、氯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1,3-二氯苯、1,2-二氯乙烷和总石油烃。

受原地****公司委托,****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原评估单位”)开展目标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于2021年3月首次提交目标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申请。报告经专家评审及复核后,于2021年5月31日完成了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工作。

2021年5月,中垣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建工****公司开展本地块第一阶段污染土壤治理工作,并于2021年12月完成本地块第一阶段施工工作。

由于目标地块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发生变更,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的第三条、第三款“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相关要求,原评估单位于2022年1月重新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申请,并于2022年4月20日完成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工作。

2023年6月,针对2022年4月20日备案版《风险评估报告》新增的2349.42m3污染土壤,****公司与******公司开展第二阶段修复工作。

为响应国家和**省的政策导向要求,防止因地块后续开发建设造成异味扰民,摸清异味物质分布情况,为地块将来开发方式提供合理建议,2024年10****规划院****公司委托开展异味调查工作,并根据采样检测结果编制了《**市**起湾北道142号之五地块土壤异味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异味调查报告》),且于2025年3月经专家评审及复核后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异味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本地块土壤1,2-二氯苯、氯仿、2,4-二氯苯酚检出浓度均超过其在土壤中的异味物质控制值,土壤中1,4-二氯苯和氯仿含量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1,2-二氯苯和氯苯含量超过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地块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进一步对地块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确定地块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以及针对超异味物质控制值土壤提出控制措施。

2025年11月20日,目标地块将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全部改为公园绿地(G,不涉及G1中的社区公园和儿童公园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S1),地块所属用地类型未改变,仍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的第三条、第三款相关要求,本地块应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受原地****公司委托,****协****研究院(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及其协助单位”)根据《异味调查报告》结果,开展目标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目标地块风险评估结果显示:

在第二类用地条件下,本地块土壤中氯仿、1,4-二氯苯风险不可接受,1,2-二氯苯由于检测浓度超过其管制值因此,其风险不可接受。在第二类用地以及该区域地下水不饮用等条件下,本地块地下水中氯苯、1,2-二氯苯风险可接受,无健康风险。

目标地块的土壤污染物氯仿、1,2-二氯苯、1,4-二氯苯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1.03 mg/kg、560 mg/kg、21.9 mg/kg。

目标地块的土壤修复范围采用未超修复目标值点位外连线法确定。地块内污染区土壤超过修复目标值的合计土方量约为22357.68m3,污染面积约为2761.53m2。其中第1层(0—0.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24.744m3,第2层土(1.5—2.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23.72m3,第3层土(1.5—2.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23.72m3,第4层土(2.5—3.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37.116m3,第5层土(3.5—4.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86.604m3,第6层土(4.5—6.0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818.423m3,第7层土(6.0—8.0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3109.42m3,第8层土(8.0—10.0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3616.618m3,第9层土(10—12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4634.04m3,第10层土(12—14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4399.088m3,第11层土(14—16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2140.88m3,第12层土(16—18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2140.88m3,第13层土(18—20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02.429m3。

前期风险评估的污染范围为39475.35m3,已完成相关土壤治理工作。由于本次风险评估修复目标值与前期风险评估修复目标值相比有所收缩,从而导致还需新增具有健康风险的修复面积约为435.98 m2,修复深度为9.7—13.9m,修复方量约为1599.11m3,修复指标为苯(苯原修复目标值为6.94mg/kg,现修复目标值为4.33mg/kg)。

最终确定本地块具有健康风险的修复面积约为3114.66m2,修复土方量约为23956.79m3,修复深度为0—18.9m,修复指标为1,4-二氯苯、1,2-二氯苯、氯仿和苯。

考虑到地块土壤存在1,2-二氯苯、氯仿、2,4-二氯苯酚检出浓度均超过其在土壤中的异味物质控制值,为确保地块环境安全与未来开发使用的可持续性,必须对土壤异味污染控制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此举核心目的在于:有效阻断异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防止污染物迁移扩散,并满足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要求。

目标地块的土壤异味污染控制范围采用未超土壤异味物质控制值点位外连线法确定。经测算,本地块纳入土壤异味污染控制范围(土壤超异味控制值范围)的区域投影面积约为6799.81m2,管理深度约为0-19m,总污染方量约为49015.57m3。

本次风险评估完成后,目标地块需尽快开展环境修复工作,避免长期搁置造成地块中污染物迁移及修复范围的变化。建议先采取原位修复技术对具有健康风险的污染区域开展修复工作,然后对异味污染控制区域开展水平阻隔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地块完成修复后应按照《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等政策拓展生态空间。此外建议采取制度控制等方式规范和杜绝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污染地块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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