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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 址:**市白沙大道103号西面1-3号铺面
邮编:530225
法定代表人:蒋昊彤
授权代表:/ ; 联系电话:/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21****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壮族自治区医保数据人工智能统计分析项目(项目编号:****)”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将相关材料报送采购人。经报采购人商定,****公司所提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商务分3.1企业实力分(4)关于“DCMM等级证书4级及以上得2分”的要求过高,本项目不涉及数据治理,应将最高等级设置为3级。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中相应内容。
答复1:本项目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要求编制。首先,项目明确涉及数据治理核心工作内容,采购需求中“数据**管理模块”“数据资产管理模块”“指标引擎模块”等功能需求均在GB/T 36073-2018《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国家标准)的数据治理范畴内;其次,DCMM 4级能力与项目需求高度匹配,根据DCMM标准“4级(量化管理级): 数据被认为是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能够对数据管理的执行效果进行度量和评估”与项目技术需求直接相关且必要。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项目评审标准紧密围绕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及商务要求设定,此项相关评审因素已根据可量化指标设置对应分值,“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等级证书”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联,设置不同等级的证书,是对于潜在供应商技术或者服务水平的综合能力考量,不同的资质等级给予不同的评分标准有利于采购人择优选择出综合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此项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商务分3.3服务团队项目经理能力要求“具备全部三项高级证书得4分”不合理,本项目体量较小,满分条件应设置为“具备高级职称或任一相关高级证书即可”。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中相应内容。
答复2: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首先,本项目涉及人工智能技术、数据工程技术、系统架构设计与业务分析能力,技术跨度广,需要复合型管理能力;其次,本项目覆盖自治区各级医保部门、包括多功能模块与技术组件、海量医保数据、**全要求,项目规模与管理难度较高。因此本项三个证书分别是对综合管理统筹决策能力、业务分析建模规划能力与系统设计选型优化能力要求的体现。此项人员证书并未设定为资格条件,此项要求的设置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整体考量,有利于采购人择优选择出综合实力强的供应商,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采购文件商务分3.4项目服务团队要求“配备数据治理工程师证书、DCMM数据管理师证书”不合理,本项目不涉及数据治理,应删除该两项证书要求。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中相应内容。
答复3: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首先,项目明确涉及数据治理核心工作内容,采购需求中“数据**管理模块”“数据资产管理模块”“指标引擎模块”等功能需求均在GB/T 36073-2018《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DCMM国家标准)的数据治理范畴内;其次,数据治理工程师对数据标准制定与管理、元数据管理体系建设、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资产管理、数据安全与合规管理等能力要求和DCMM数据管理师对数据战略规划、数据治理组织与流程设计、数据架构设计、数据生命周期管理、数据质量管理等能力要求与本项目需求相契合。此项服务团队证书并未设定为资格条件,此项要求的设置是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整体考量,有利于采购人择优选择出综合实力强的供应商,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采购文件商务分3.5业绩分要求“具有相关数据AI软件开发项目经验”作为得分项不合理,应予以删除。
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中相应内容。
答复4: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首先,项目核心定位为"AI+医保数据统计分析",在磋商文件建设目标为"本项目计划依托**医保信息平台扩展建设**医保数据智能统计分析系统,基于Deepseek、通义千问、文小言等AI工具实现全区医保数据的智能化数据查询",项目名称本身为"**医保数据智能统计分析系统",核心技术路线为AI技术应用,且本项目建设内容的一些列功能需求中,AI技术应用贯穿始终,且在磋商文件项目背景中指出“"****保障局《关于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医保领域应用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45号)为指导”,核心定位就是AI软件开发与应用,而非传统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其次,本项要求与项目技术需求高度匹配,需要供应商具备大模型集成与应用能力、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开发能力、知识图谱构建能力、RAG技术应用能力、机器学习模型开发能力与经验。
此项业绩分要求“具有相关数据AI软件开发项目的经验”中的“经验”是一个开放性的描述,本项目采购人接受已完成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业绩,供应商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供相对应的项目业绩,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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