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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保证金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第十一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省根治拖****领导小组》(鄂治欠发﹝2022﹞5号)四、激励措施2.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内,总承包单位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最低比例缴纳工资保证金,且新增项目可共享使用已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市根治拖****领导小组》二、相关要求(一)落实激励政策。二是属地人社部门要将“标准化安薪项目”作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加分项予以认定评价。总承包单位承建新增工程建设项目时,各地可将工资保证金核定金额减半,激励企业规范管理。 | ****保障部、****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联合发文 省根治拖****领导小组 **市根治拖****领导小组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 《**省根治拖****领导小组》(鄂治欠发﹝2022﹞5号) 《**市根治拖****领导小组》 | |
| 2 | ****建设局 | 本级 | 工程发包人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部分资金,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 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 | 政府制定 财政部、住建部 | 《****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信息化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鄂经信减负〔2021〕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