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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291998F | 建设单位法人:王泽锴 |
| 张佩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工业园崛起路17号 |
| 新能源稳定杆生产线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工业园崛起路17号 |
| 经度:117.99765 纬度: 36.87535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3-14 |
| 张环审〔2025〕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7-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776 |
| 60 | 运营单位名称:****公司 |
| ****0303MA94F1861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291998F | 验收监测单位:杰远(山****公司 |
| ****0303MA3P610N9Q | 竣工时间:2025-06-30 |
| 2025-07-10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8-10 |
| 2025-09-1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1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小智 |
| ****公司新能源稳定杆生产线建设****工业园崛起路17号,总投资1776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公司新能源稳定杆生产线建设****工业园崛起路17号,总投资1776万元。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新能源汽车稳定杆11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产规模为年产新能源汽车稳定杆110万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下料②端部加工、成型③淬火④回火⑤矫正、抛丸⑥表面处理⑦标识⑧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①下料②端部加工、成型③淬火④回火⑤矫正、抛丸⑥表面处理⑦标识⑧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生产用水包括回火冷却废水、表面处理废水、反渗透(RO)浓水,通过絮凝沉淀+调节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光大****公司水质净化三分厂。端部加工及热成型工序、淬火工序、回火工序、标识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依托1#生产车间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水喷淋+高压硅电源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抛丸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喷塑工序废气经设备自带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一并通过DA005排气筒排放;固化炉废气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后与表面处理脱脂加热炉燃烧废气、前处理烘干炉燃烧废气一并由DA006排气筒排放,天然气加热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该项目产生的噪声应采取隔声、减振、消音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该项目下脚料及不合格品、废金属碎屑、废钢丸、废塑粉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循环冷却水池中沉渣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该项目产生的淬火油渣、废油墨包装、废活性炭、废机油、污泥、废液压油等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循环水排污水、表面处理废水及纯水制备浓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连同经化粪池处****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光大****公司水质净化三分厂处理。端部加工及热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G1、G2、淬火工序淬火油受热挥发的有机废气G3、回火工序天然气燃烧废气及工件表面附着淬火油燃烧烟气G4及标识工序有机废气G7分别收集后,依托1#生产车间现有二级活性炭吸附+水喷淋+高压硅电源吸附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排放,其中回火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抛丸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喷塑工序废气经设备自带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一起经新增的15m排气筒DA005排放。 固化炉废气与表面处理脱脂加热炉燃烧废气、前处理烘干炉燃烧废气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后一起由新增的15m排气筒DA006排放,天然气加热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采取的噪声治理措施为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振动较大的设备考虑设备基础的隔振、减振;利用建(构)筑物隔声降噪;厂房内墙壁采用吸声材料,装隔声门窗;对高噪声设备增设隔声罩;合理布局车间设备,以降低设备噪声对环境影响。脚料、不合格品、废金属碎屑、废钢丸、废塑粉包装袋、废布袋、循环冷却水池中沉渣为一般固废,下脚料、不合格品、废金属碎屑、废钢丸、废塑粉包装袋收集后外售,废布袋由厂家更换回收,循环冷却水池中沉渣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喷塑除尘器收集塑粉全部回用于生产,表面处理用脱脂剂及硅烷助剂包装均由厂家回收重复利用,均不按固废管理;废淬火油渣、废油墨包装、废活性炭、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废机油、废液压油为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根据现有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ZDZL(****049)号),项目SO2、NOx、颗粒物总量分别为0.23t/a、2.24/a、4.7t/a,项目CODcr总量为1.238t/a,氨氮总量为0.111t/a。根据现有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ZDZL(****005)号),项目VOCs总量为1.1124t/a。根据本次项目申请的SO2总量确认书(ZDZL(****002)号),SO2总量为0.021t/a。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验收监测结果,本次项目只新增DA005、DA006废气排放,DA003为利旧排气筒。根据验收监测结果,DA003、DA005、DA006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量为0.544t/a;DA003、DA00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为0.243t/a,二氧化硫未检出,均满足项目环评中评价的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1.015t/a,二氧化硫0.145t/a,VOCs0.425t/a和总量确认书要求。新增DA006中氮氧化物排放量0.366t/a,满足项目环评中评价的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0.701t/a;DA003中氮氧化物排放量:0.853t/a,满足总量确认书要求。 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废水中COD、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为0.445t/a、0.016t/a,****公司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的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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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92 | 0 | 0 | 0 | 0.092 | 0.092 | |
| 0 | 0.003 | 0 | 0 | 0 | 0.003 | 0.0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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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1.219 | 0 | 0 | 0 | 1.219 | 1.219 | / |
| 0 | 0.544 | 0 | 0 | 0 | 0.544 | 0.544 | / |
| 0 | 0.243 | 0 | 0 | 0 | 0.243 | 0.243 | / |
| 1 | 污水站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 | 已建成 | ****处理站排放口pH范围在6.8~7.0无量纲,主要污染因子COD、氨氮、悬浮物、BOD5、总磷、总氮、全盐量、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两日均值最大值为37mg/L、1.38mg/L、31mg/L、13.0mg/L、0.29mg/L、3.46mg/L、799mg/L、未检出、未检出,本次检测结果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光大****公司水质净化三分厂纳管标准,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3部分:小**流域》(DB37/3416.3-2025)表2排放限值(全盐量3000mg/L)。 |
| 1 | DA003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表2机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VOCS | 已建成 | DA003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5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SO2浓度均为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SO2排放浓度限值;NOx最大排放浓度为15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NOx排放浓度限值;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3.3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28×10-2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表2机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VOCS排放限值。 | |
| 2 | DA005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 | 已建成 | DA005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6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 | |
| 3 | DA006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表2机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VOCS排放限值 | 已建成 | DA006出口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8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SO2浓度均为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SO2排放浓度限值;NOx最大排放浓度为12mg/m3,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重点控制区”NOx排放浓度限值;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3.40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16×10-2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业》(DB37/2801.5—2018)表2机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VOCS排放限值。 |
| 1 | 乘用车全自动端部加工线、开式冲床、乘用车端部中频炉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已建成 | 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3.8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7.6dB(A),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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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该项目下脚料及不合格品、废金属碎屑、废钢丸、废塑粉包装袋集中收集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循环冷却水池中沉渣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所有固体废物均不得随意丢弃。该项目产生的淬火油渣、废油墨包装、废活性炭、废机油、污泥、废液压油等属于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进行暂存和处置。 | 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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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目循环水排污水、表面处理废水及纯水制备浓水进入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全盐量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流域》(DB37/3416.3-2018)表2排放限值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与环评及批复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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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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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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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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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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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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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