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拟做出的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套电加热管、400万套烤箱加热管、600万套洗衣机、烘干机等其他类电加热管、1000万件小家电加热元件扩能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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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11-25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11月25日我局拟对1个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2932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经开区赵声路398****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年产1000万套电加热管、400万套烤箱加热管、600万套洗衣机、烘干机等其他类电加热管、1000万件小家电加热元件扩能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开发区**路99号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公司

项目概况

拟投资7000万元,建设“年产30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加热PTC技术改造项目”。本项目建设内容:(1****经济开发区大港片区五峰山路18****总厂区一车间,在一车间内新增七条汽车PTC电加热器全自动化生产检测线,产能为300万套/年;(2)对四厂区现有项目生产线进行设备更新升级,技改前后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不变。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洗丝废水、洗管废水、清洗废水经“pH调节+隔油沉淀”预处理后与循环冷却系统排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浸水检测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混****开发区****处理厂处理。

(三)本项目烤箱加热管、小家电加热器(石头科技)生产线加粉、喷砂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电加热管(光管、翅片加热管、化霜加热器)生产线上线涂胶和封口灌胶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四氯乙烯)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网带炉燃烧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混合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喷砂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水加热管生产线烧塞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经集气罩收集至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烤箱加热管、小家电加热器(石头科技)生产线硅胶封瓷珠、玻璃珠封口、封口瓷珠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水喷淋+水雾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5)排放;风道电加热器生产线落料、打磨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6)排放;烤箱加热管生产线退火产生的废气(氨)经管道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7)排放;其他类电加热管生产线树脂封瓷珠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18)排放;危废库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23)排放;电加热管(光管、翅片加热管、化霜加热器)生产线加粉、挖粉、定尺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24)排放;小家电加热器(发热盘组件、锅炉热罐)生产线钎焊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氨气)经管道收集至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25)排放,喷砂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管道收集至设备自带除尘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26)排放;封口、封胶装瓷珠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分别经两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合并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27)排放,DA007网带炉燃烧产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其他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苯系物(以上污染物均以标准中“其他”计)、四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四氯乙烯、氨)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以“其他颗粒物”计)、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苯系物、四氯乙烯执行表3监控浓度限值。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加强减振支撑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要求。

公众参与情况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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