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关于工贸联营扬州沪光体育器材厂强制清算案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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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贸****器材厂强制清算案

摇号方式确定管理人公告

****法院各企业破产管理人:

我院执行局移送的(2025)苏1002强清4****集团****公司申请工贸****器材厂强制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因该案件属于普通案件,决定在全部入册的二级以上管理人范围内自愿报名的机构中随机确定工贸****器材厂破产管理人。根据《****法院关于降低办理破产成本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破产企****银行将由鉴定部门在开庭选择管理人过程中,采用随机方式一并明确。

因该案件属于普通案件,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者于2025年12月5日16时前向我院书面报送: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见附件1),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3、承诺函(见附件3),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我院立案庭电子信箱(y****@163.com),确认报名参加摇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报名机构数量不满足摇号条件,则在全部入册的二级以上管理人范围内随机确定破产管理人。

以上案件指定管理人摇号时间定于2025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地****人民法院司法摇号室,请以上案件当事人及报名机构准时参加。

邮寄地址:**省**市**区**北路545号,****法院司法鉴定室 鞠伟

报名咨询电话:

****法院立案庭: 0514-****5062

监督电话:

****法院政治部:0514-****5012

****法院督察处:0514-****7303

附件1:****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附件2: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附件3:承诺函

附件4: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

2025年11月25日

附件1:

****法院

选任破产管理人报名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盖章)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破产清算企业名称

机构简介

(请填写机构基本情况、执业业绩及专职管理人储备和团队构建、选任优势等情况)

工作方案

(请简要填写如被选任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等,可附页)

拟参与项目的团队名单

(请提供姓名、学历、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编号、所在单位、主要业绩、在手案件数量等信息,并提供相关资质复印件)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

(请简要填写承办的未结、已结破产清算案件情况,并附一览表,如有相关说明请附后)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2: 承办破产、清算案件情况一览表

填报机构:(签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未结案件

案号

破产清算企业

确定为管理人时间

案件所处阶段

审理法院

是否系重大案件

是否超2年以上未结

是否超5年以上未结

备注

已结案件

案号

破产清算企业

结案方式

审理法院

备注

注:该表一式两份,请在****法院提交。

附件3:

承 诺 函

****法院:

根据贵院X 年X月X日发布的“关于XXXX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经核查,我单位不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我单位参与破产管理人选任报名提供的信息客观、真实、准确,自愿按照《****法院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试行)》参加破产管理人选任。

XXX(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工贸****器材厂强制清算一案

基本信息

一、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集团****公司,住所地在**市**区陆家嘴东路161号26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小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佳伦,****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工贸****器材厂,住所地在**省**市湾头镇南刘村。

法定代表人:刘乃怀,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申请破产理由

申****集团****公司(****公司)与被申请人工贸****器材厂****器材厂)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收到强制清算申请。该申请书载明:****器材厂于2001年11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工贸器材厂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无法自行清算,故****器材厂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工贸器材厂于1990年9月6日成立,企业类型为联营。根据工商档案显示,工贸器材厂由**市电镀三厂、**市文****公司、**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投资额总计为100万元;后注册资本变更为341.3万元,**轻****公司将其股份转让给**市文****公司,退出联营体。**市文****公司已注销,****公司为**市文****公司总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2001年11月23日,工贸器材厂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工贸器材厂于2001年11月2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市文****公司、**市电镀三厂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案中,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公司作****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器材厂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二零二五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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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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