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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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食材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食堂食材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公司
地址:**省**市**区麦架镇**北路876号附57号******公司4号厂房1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候选人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事实依据:一、质疑事项一:****食品店不具备面点类货物的制造商资质 声明函中称面点类货物的制造****食品店,从主体名称及行业属性来看,其属于食品零售类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食品生产制造所需的法定资质,不符合《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根本不具备面点类货物的制造能力,却被列为该品类的制造商,声明内容存在明显虚假。 二、质疑事项二:****商贸有限公司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 声明函中将干货类及调味品类的制造商列****商贸有限公司,且该主体所属行业为批发业,且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里面干货类及调味品类有双汇火腿肠这个单品,而双汇火腿肠的合法制造商为**双汇****公司及其下属具备生产资质的企业,****商贸有限公司仅为食品批发零售主体,并无双汇火腿肠的生产制造资质及实际生产行为,将其列为该品类(含双汇火腿肠)的制造商,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违背了 “货物由中小微企业制造” 的核心要求。
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交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全面核查,核实上述主体的实际资质及制造能力;
请求:请贵院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交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内容进行全面核查,核实上述主体的实际资质及制造能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质疑不成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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