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189****9819
邮编:543200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11:20****公司2025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智慧步道及室外乒乓球台采购项目”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该项目标项(二)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
事实依据: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44页载明:该项目标项(二)采用综合评分法,标项(二)采用综合评分法使本竞标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2、对照招标文件第40页,标项(二)货物需求一览表,室外乒乓球台属于典型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
(图片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将该项目评标办法改为最低价评标法。标书代写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答复意见:根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委托单》的内容要求,该项目核准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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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26 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凯哲.pdf (1.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