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桂林市体育局智慧步道及室外乒乓球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G1-990575-HCJS)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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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元 联系电话:189****9819

邮编:543200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24日11:20****公司2025年11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关于“****智慧步道及室外乒乓球台采购项目”的质疑函,****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该项目标项(二)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

事实依据:

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44页载明:该项目标项(二)采用综合评分法,标项(二)采用综合评分法使本竞标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2、对照招标文件第40页,标项(二)货物需求一览表,室外乒乓球台属于典型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项目。

(图片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标书代写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将该项目评标办法改为最低价评标法。标书代写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答复意见:根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委托单》的内容要求,该项目核准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
2025年11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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