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公示]宁国市南极乡梅村行政村村里中心村项目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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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

名称:****

地址:****极乡梅村村梅村25号

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宁****广场8A-1006室

项目名称

****极****中心村项目

项目编号

****

发包时间

2025年11月25日9时00分

第一承包候选人

名称:****

地址:**省**市**县公岭镇三铺村龙隔组

响应报价:****236.12元

工期:18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综合得分:100分

项目负责人:吴梦晨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皖234****56501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响应资格业绩:/

企业业绩:/

项目负责人业绩:/

其他:/

第二承包候选人

名称:******公司

地址:**省**市**县慎城镇**新区迎宾大道北侧、经四路西侧农贸大市场二期B1#127/227号

响应报价:****245.24元

工期:18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综合得分:100分

项目负责人:李鹤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皖234****21053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响应资格业绩:/

企业业绩:/

项目负责人业绩:/

其他:/

第三承包候选人

名称:******公司

地址:****市巢****居委会童辅大道18号

响应报价:****247.03元

工期:180日历天

质量标准:合格(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综合得分:100分

项目负责人:苏晶晶

相关证书名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编号:皖234****32403

响应发包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

响应资格业绩:/

企业业绩:/

项目负责人业绩:/

其他:/

发包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被否决响应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1、**市****公司、****公司、****公司响应文件中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使用有效期已过期,根据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4.2规定,主要资格评审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2、****公司、******公司响应文件中未提供项目经理身份证,根据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4.2规定,主要资格评审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3、******公司、**市****公司响应文件中“响应函“和”响应函附录“填写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评审委员会无法确定拟派项目负责人,根据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4.2规定,主要资格评审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4、******公司、******公司响应文件中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个人签名处未签名,根据发包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4.2规定,主要资格评审不通过,否决其响应。

公示时间

2025年11月26日-2025年12月1日

其他

一、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发包人或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汪工(发包人)、庾工(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63-****999(发包人)、0563-****275(代理机构)。

二、若响应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在工作时****人民政府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63-****001。公示期无异议,则第一承包候选人为承包人。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响应人,将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响应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响应人的响应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附件: 公告.pdf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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