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执法局
行政处罚公告
****商行(个人独资)等61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你(单位)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保亭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300号)等文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保亭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300号)等文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1.吊销企业名单(61户)
2.《行政处罚决定书》(保亭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300号)
保亭黎族苗****执法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