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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21MA0GWFY62R | 建设单位法人:路站栋 |
| 刘益兴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 **省**市**县**街2399号 |
| 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生产线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39-C3039-其他建筑材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 经度:110.750000 纬度: 35.118611 | ****机关:临****管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29 |
| 临审批发〔2023〕8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821MA0GWFY62R001P |
| 2025-04-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200 |
| 1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821MA0GWFY62R | 验收监测单位:南****公司 |
| ****0307MA44R8UE2N | 竣工时间:2025-04-25 |
| 2025-04-2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5-21 |
| 2025-10-2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之家 |
| 项目位于**县**街2399号,项目占地面积 10000m2,设计建设规模为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工作制度为:年工作250天,二班制,每班8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布置1条干粉砂浆生产线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估算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位于**县**街2399号,项目占地面积 10000m2,设计建设规模为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工作制度为:年工作250天,二班制,每班8h。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布置1条干粉砂浆生产线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及环保工程等。项目估算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设计建设规模为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为年产30万吨干粉砂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破碎-混料 | 实际建设情况:破碎-混料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粉尘废气:布袋除尘;****处理厂,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破碎机、振动筛、制砂机、混料机、风机及皮带机等产生的噪声:基础减振,隔声等;除尘灰和污泥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油桶、废棉纱及废手套,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粉尘废气:布袋除尘;****处理厂,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破碎机、振动筛、制砂机、混料机、风机及皮带机等产生的噪声:基础减振,隔声等;除尘灰和污泥回用于生产;废机油、废油桶、废棉纱及废手套,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运****管理局于2025年4月21日核发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0821MA0GWFY62R001P,有效期限:自2025年4月21日至2030年4月20日止。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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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2 | 1.323 | 15.183 | 0 | 0 | 6.443 | 1.32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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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体化处理设施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 一体化处理设施 | 项目11月13日~11月14日监测期间,pH最大值为7.3,COD最大值为45mg/l,氨氮最大值为1.52mg/l,SS最大值为25mg/l,BOD5最大值为11.6mg/l,总磷最大值为0.13mg/l,总氮最大值为66.7mg/l,动植物油类最大值为未检出,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布袋除尘 |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 | 布袋除尘 | 监测期间,项目粉煤灰进仓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3.6mg/m3~4.8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2#水泥进仓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3.9mg/m3~5.8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1#水泥进仓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3.1mg/m3~5.0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原料制砂选粉、提升工序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7.2mg/m3~9.1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机制砂进仓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5.2mg/m3~7.4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干粉砂浆成品提升、储存、装车工序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6.6mg/m3~8.8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原料给料、破碎筛分、提升机工序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7.1mg/m3~9.2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皮带转载点工序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5.4mg/m3~8.3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配料搅拌工序、石粉进仓、外加剂粉进仓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5.2mg/m3~7.3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石子中转库皮带落料和进料工序出口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介于5.7mg/m3~7.7mg/m3之间(小于标准值1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的限值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南厂区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405mg/m3,项目北厂区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383mg/m3,均小于标准值(0.5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GB4915-2013),可以达标排放。 监测期间,项目南厂区破碎车间1米处,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23mg/m3(小于标准值5.0mg/m3),北厂区车间外1米处,颗粒物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715mg/m3(小于标准值5.0mg/m3)。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3176-2024)要求,可以达标排放。 |
| 1 | 减振、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减振、隔声 | 南厂区厂界噪声昼间噪声范围值为52.3~54.4dB(A),北厂区厂界噪声昼间噪声范围值为52.1dB(A)。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二次污染。除尘灰、沉淀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收集后回收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及时收集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切实加强与危险废物相关的设计、建设、运行等全过程环境管理。废矿物油、含油废棉纱、废油桶等所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厂内暂存,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规定进行转运,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产中若发现《报告表》未识别的危险废物或者出现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情形,须按照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二次污染。除尘灰、沉淀污泥等一般固体废物定期收集后回收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及时收集交由城市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按要求建设了危险废物贮存库,废矿物油、含油废棉纱、废油桶等所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厂内暂存,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规定进行转运,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
| 北区危险废物贮存依托现有10m2危废贮存间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北区依托现有10m2危废贮存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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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