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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局务会审议,我局已经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
联系电话:311-****793
传真:311-82936
通讯地址:**县柏坡东路218****服务大厅)
邮编:5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审批局关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生态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