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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496079Q | 建设单位法人:**杰 |
| 黄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开发区 |
| **市九站街516-1号 |
| ****8万吨/****处理厂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33_097-工业废水处理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1-水污染治理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 ****开发区 |
| 经度:126.4845 纬度: 43.97812 | ****机关:****保护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09-06 |
| 吉市环建字〔2018〕1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8-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6000 |
| 26000 | 运营单位名称:**市国兴新****公司 |
| 912********9806776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公司 |
| ****0201MA14UFYT08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912********852567W | 竣工时间:2023-12-01 |
| 2024-08-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1-01 |
| 2024-11-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0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81632 |
| 一、该项目拟建****开发区,****现有厂区东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物化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和污泥脱水单元)、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配套敷设管网8442.6m。项目不设取土场和弃土场,永久占地为规划的工业用地,临****水厂范围内。项目分两期建设,每期规模4万m3/d,污水厂采用物化+生化+SKL-三相催化氧化深度处理工艺,建成后污水处理总规模为8万m3/d。项目须全面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污染物排放控制在环评文件核定的排污水平,****环境保护部门的总量控制要求。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评估中心《关于****8万吨/****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吉环评估书[2018]81号),****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防范环境风险的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不得污染周围环境,防止发生扰民事件。加强施工期对松花江水体的保护,禁止在松花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移动防渗漏旱厕、临时指挥部、施工机械存放点、施工材料存放点和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临时堆土场等,禁止在松花江清洗施工机械。施工材料存放点和固体废物临时堆放场、临时堆土场等须采取封闭储存措施,防止施工时的废弃物、机油、施工材料、生活垃圾等落入地表水体,防止对松花江水质造成不利影响。项目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2、坚持“节约用水、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初步设计阶段须进一步论证拟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及处理效果的可达性,****处理厂出水水质满足《石油化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1直接排放标准要求后经现有污水管网和规范化排污口排入松花江。项目禁止私设排污口,禁止使用明沟、暗渠和渗井排放废水,禁止雨污混排,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地表水体。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须对格栅间、酸析吹脱池、中和反应池、沉淀池、均质脱钙反应池、水解酸化池、生化池及污泥间等进行封闭。落实恶臭气体经集气装置收集、再经有效除臭装置和碱喷淋塔处理后高空排放措施(CS2处理效率不低于95.9%,H2S处理效率不低于99.3%,NH3处理效率不低于47.1%),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CS2、H2S、NH3和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2标准要求,排气筒的高度不得低于15m。 4、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项目在设计和建设中要采用密闭化生产设备,优先选用清洁生产工艺和密闭化工艺,采取有效措施严控运行过程中的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落实及时清运污泥、对液面喷洒除臭剂、厂界种植绿化隔离带等措施,确保厂界CS2、H2S、NH3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44-93)中表1二级标准要求。污泥应由运输车辆直接运至接纳单位的规范化污泥暂存场所并尽快处理,优化运输路线,尽量避开环境敏感目标,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处理厂前,对污泥表面喷洒除臭剂抑制恶臭气体扩散。 5、运营期须优化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针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临交通干线厂界执行4a类标准要求,防止发生噪声扰民事件。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防止产生二次污染,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建设单位须妥善处理处置运营期产生的各种固体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出厂前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浸出试验,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污泥经鉴定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实对污泥采取稳定化和脱水等处理措施,污泥含水率须小于60%其中物化单元产生的化学污泥与沉砂****处理厂电站锅炉房进行焚烧处理,生化处理单元产生的生化污泥定期运至有资质和接收条件的单位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厂在污泥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污泥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须采取临时安全储存措施,定期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其收集、储存和转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栅渣经收集由****统一回收后出售给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外排。 7、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非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重点污染防治区的地下水防渗措施。对各处理单元地(侧)面进行防渗处理,切实做好管网的防腐、防漏和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和管网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和管网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和管网牢**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进行监测,一旦出现水质超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8、强化全厂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防控措施,提高事故风险防范和污染控制能力。制定全厂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应急预案,特别是确保松花江水质安全的应急方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风险防控设施,须确保**的事故池可满足企业事故废水的应急储存需要,事故水可经管线自流进入事故池,确保紧急情况下所有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确保污染雨水和事故状态下废水全部排入事故池,严禁任何废水直排入松花江。落实非正常工况下和停工检修期间废水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由于生产过程和管理问题造成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所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避免发生污染事故。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合理布设应急监测点位,在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时有效防止污染扩散。 企业在试生产前须开展风险防范演练,****管委会应急体系有效衔接,在项目投产后,应开展经常性风险防范演练。 9、严格按照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的规定,完善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对**排气简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规范化设置废水总排放口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设立标识。按照相关要求安装COD、氨氮,pH、锌离子、硫化物、水温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预留接口与环保部门联网。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0、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污水处理厂接收的项目污水,****环保局分别申请每个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落实相关要求。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入厂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和。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项目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要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其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保护局负责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82号)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分两期建设,环评一期设计日处理能力为4万吨/天,实际一期建设规模不变,日处理能力也是4万吨/天;实际处理的废水也是腈纶废水和粘胶废水,生产工况为35030t/a,处理工艺是“均质调节池+中和池+**沉淀池+中间水池+水解酸化池+HEBR生化反应池+二沉池+SKL-三相催化氧化系统+高效沉淀池+混合池”,其中污染物COD排放量是780.2t/a,氨氮排放量是19.3t/a,BOD5排放量为222.5t/a,悬浮物排放量为434.8t/a,总氮排放量为43t/a,总锌、硫化物、丙烯腈、氰化物未检出,总排放量为1499.8t/a。总氮,丙烯腈和氰化物是验收监测过程中根据废水情况后续分析出来的,但污染物排放量并未增加;实际废气处理工艺为“碱喷淋塔+活性炭”,其污染物NH3排放量是0.004kg/h,硫化氢排放量是0.0004kg/h,二硫化碳未检出。污染物排放量并未增加,本项目环评个实际排气筒高度都为15米;要求企业后续做污泥鉴定,根据污泥鉴**果,合理处置污泥,化学污泥在验收期间只产生20t,不产生生化污泥,污泥现阶段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储存,后续根据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 |
| 为更好去除废水中污染物,适当调整生产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一期设计日处理能力为4万吨/天 | 实际建设情况:一期建设规模不变,日处理能力也是4万吨/天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中处理的废水是腈纶废水和粘胶废水,处理能力为4万吨/天,处理工艺是“调节池+酸析、吹脱+中和反应池+初沉池+均质、脱钙反应沉淀池+中间冷却系统+水解酸化池+分段曝气活性污泥池+二沉池+SKL-三相催化氧化技术与设备+高效沉淀池”,其中污染物COD排放量是876t/a,氨氮排放量是116.8t/a,BOD5排放量为293 t/a,悬浮物排放量为1022 t/a,总锌排放量为29.3 t/a,硫化物排放量为14.6 t/a,总排放量为2350.6 t/a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处理的废水也是腈纶废水和粘胶废水,生产工况为35030t/a,处理工艺是“均质调节池+中和池+**沉淀池+中间水池+水解酸化池+HEBR生化反应池+二沉池+SKL-三相催化氧化系统+高效沉淀池+混合池”,其中污染物COD排放量是780.2t/a,氨氮排放量是19.3t/a,BOD5排放量为222.5t/a,悬浮物排放量为434.8t/a,总氮排放量为43t/a,总锌、硫化物、丙烯腈、氰化物未检出,总排放量为1499.8t/a。总氮,丙烯腈和氰化物是验收监测过程中根据废水情况后续分析出来的,但污染物排放量并未增加。 |
| 为更好去除废水中污染物,适当调整生产工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本项目未新增排放口,依托企业原有废水主要排放口;环评中废气处理工艺为“多元复合光氧催化等离子设备+碱喷淋塔”,其污染物NH3排放量是0.005kg/h,硫化氢排放量是0.01kg/h,二硫化碳排放量是0.009kg/h;环评中化学污泥产生量为1750t/a,****公司自备电站锅炉进行焚烧,生化污泥产生量为440t/a,送至**润垚****公司进行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环评和实际的排放方式都为直接排放;原有排放口已规范化建设,并取得入河排污口行政许可。实际废气处理工艺为“碱喷淋塔+活性炭”,其污染物NH3排放量是0.004kg/h,硫化氢排放量是0.0004kg/h,二硫化碳未检出。污染物排放量并未增加,本项目环评个实际排气筒高度都为15米,没有降低10%或以上。根据批复,要求企业后续做污泥鉴定,根据污泥鉴**果,合理处置污泥,化学污泥在验收期间只产生20t,不产生生化污泥,污泥现阶段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储存,后续根据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 |
| 可操作和可建设性进行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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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61 | 2735.84 | 0 | 0 | 61 | 61 | |
| 0 | 1.51 | 187.519 | 0 | 0 | 1.51 | 1.5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1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1673.654 | 0 | 0 | 0 | 0 | / |
| 0 | 0 | 1407.021 | 0 | 0 | 0 | 0 | / |
| 0 | 0 | 260.668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事故池,酸性废水格栅渠,酸性废水调节池,碱性废水格栅渠,碱性废水调节池,含锌废水格栅渠,含锌废水调节池,含锌提升泵房,酸析、吹脱池,中和反应池,初沉池,均质、脱钙反应池,均质、脱钙沉淀池、中间水池,水解酸化池,分段曝气活性污泥池,二沉池,二沉池污泥集泥井、提升池,SKL-三相催化氧化系统,稳定池,高效沉淀池、污泥浓缩池,污泥井,污泥调质池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1直接排放要求及表3相关排放标准 | 事故池,调节池,中和反应池,**沉淀池、中间水池及泵房,水解酸化池,HEBR生化池,二沉池、提升池,催化氧化反应器,稳定池,高效沉淀池,混合池、污泥浓缩池,污泥井,污泥调质池 |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中的PH,COD,BOD5,氨氮,悬浮物,总氮,总锌,硫化物,丙烯腈,氰化物不超过《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1直接排放要求及表3相关排放标准 |
| 1 | 多元复合光氧催化等离子设备+碱喷淋塔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 碱洗+活性炭 | 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基础减振,室内布置,安装隔声罩和消声器等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标准,东临松**路一侧25m内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类标准 | 基础减振,室内布置,安装隔声罩和消声器等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限值要求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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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