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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42号令):“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需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且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于2021年8月委托******公司****社区1****蓄电池厂)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对该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状况进行技术评估,为地块下一步工作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