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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11月06日
四、相关当事人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 | **县**街道中兴南路1399号 |
| 2 | ******公司 | **省**市**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401室-2 |
五、基本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及采购人书面确认,********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 招标需求 三、采购需求 设备部分及教学课程”部分中,序号11“客户端设备”、序号12“服务显示屏”涉及产品分别为“液晶电视”和“台式计算机”,属于《****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但该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八)特别说明 6.****政府采购政策 【2】节能环保要求”中明确“2.2……【本项目不涉及强制节能产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办公厅****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二、明确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总体要求 ……拟采购****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对未按强制采购规定采购节能产品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改正。”
2.处理结果:责令****和******公司依法改正,限本监督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0****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七、出具监督检查意见日期:
2025年11月24日
八、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2-****257
附件信息:
****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1121.docx (12.4 KB)
****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佳平****1121.docx (12.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