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通道脊柱内镜融合手术系统(重2)的质疑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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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玉琼

地址:**市连畴路69****广场A地块C栋4层402-1号房

授权代理人:李梦嘉

电话:155****9600

邮编:530009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道脊柱内镜融合手术系统(重2)

质疑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8****公司以顺丰邮寄的关于“**道脊柱内镜融合手术系统(重2)(项目编号:WZZC2025-T1-990293-GXZY)”采购文件质疑函(原件)一份,共10页纸(落款日期2025年11月17日,顺丰邮戳日期为2025年11月17日),****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1: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

经核查,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与技术规范”中对**道脊柱内镜融合手术系统配套工具的尺寸(内镜、外径及长度)均为范围值,没有特定指向某个具体参数;贵公司举例的“一、内窥镜2支,参数要求:★1.1、视向角15°、★1.2、视场角>70°、★1.3、工作通道直径≥5.5mm、★1.4、外径≤10 mm、★1.5、工作长度≤125 mm”,有奥苏本、万洁**、康盛等厂家品牌可以满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所提交的质疑函的事实依据1只有主观陈述,缺乏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支撑,质疑事项1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

1、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贵公司事实依据2第1点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引用法律法规错误。

2、****公司事实依据2第2点,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带★技术参数里的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或优于,除‘总体要求’标注★外,其余标注★的功能目标要求及技术指标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彩页、官网和功能截图等)”,是根据《****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梧财采〔2019〕15号文的使用规范(表述)设置的,并无不合理之处。

3、****公司事实依据2第3点,本项目并没有要求所有配置必须为同一品牌,每个器械配置都是独立的,供应商可以从符合参数要求的各个厂家整合配置达到采购人的使用要求即可。经核查,除“总体要求”标注★外,其余标注★的功能目标要求及技术指标至少有3家品牌厂家可以满足,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基本逻辑。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贵公司所提交的质疑函的事实依据2只有主观陈述,缺乏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支撑,质疑事项2不成立。

四、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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