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公司:
胡仕全(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711)2023年11月16日在项目工地发生工伤,**华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N04A)为当事人1。事发时因当事人均未为工伤人员胡仕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经申请,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已于2025年10月先行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15443.6元。
对于你单位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胡仕全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我中心已立案处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穗埔社保收告〔2025〕182号,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保障部 ****建设部 ****总局 ****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规定,请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依法偿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胡仕全的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115443.6元。
账户户名:广****管理中心
银行账号:440********050061663
开户银行:****银行****营业部
摘要请备注“**胡仕全工伤先行支付”。
****地址:**市**区欣兰大街2号中国**人力**服务产业园406室,联系人:缐小姐,联系电话:020-****8456。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中心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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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