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运维及技术服务(2024~2026****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市**区岳华路279号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省**市**市**沙洲湖科创园江帆路8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乙方作为技术服务单位,为甲方的“系统”提供运维及技术服务。 2..1.1 系统运维服务
2.1.2 其他技术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 王俊 为乙方运维及技术服务负责人,乙方变更运维及技术服务负责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无 4.其他要求运维及技术服务应符合《**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运维及技术服务方案》(附件 1)(以下简称《方案》)的服务要求和技术规范。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合同金额:29万元整 2.付款方式: 3.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 说明:合同签订,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金额全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后15日内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计人民币87000元。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3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 运维及技术服务期满,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70%,计人民币203000元。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分行(****:322********059183983)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11-26 —— 2026-11-25 五、服务地点 **省**市**区岳华路279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5.2.1运维及技术服务应符合《方案》的服务要求和技术规范。 5.2.2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包干服务。 5.2.3乙方负责团队的组织管理,所有团队人员须遵守甲方相关规章制度。 5.2.4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甲方。 5.2.5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3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文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文件的“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甲方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显示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该次的检测费用。 5.3.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合同期限内,出现连续或者累计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不与乙方签订下一年度合同或者解除本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应当进行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王丽新 为甲方运维及技术服务联系人。运维及技术服务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对“系统”所需**进行协同调配; (2)对“系统”运维及技术服务事项进行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3)其他:/。 甲方变更运维及技术服务联系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甲方应明确提出“系统”运维及技术服务的需求,有权就委托的该服务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 6.在合同服务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对系统故障或缺陷(包括安全漏洞)采取修复、处理等整改措施。 7.甲方有权及时了解和监督乙方运维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并对乙方的服务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8. 甲方应为乙方开展“系统”运维及技术服务工作提供可能的工作条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如有驻场人员),并配合乙方完成“系统”的运维及技术服务工作。 9.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费用,但如果乙方存在违约金或者服务质量违约金未支付的情况,甲方有权拒付应付费用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0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行政命令等原因导致系统停用的,合同金额根据停用时间进行相应变更,未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经支付的,乙方应予以退还。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王俊为乙方运维及技术服务负责人。运维及技术服务负责人承担以下责任: (1)对“系统”所需**进行协同调配; (2)对“系统”运维及技术服务事项进行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3)其他:/。 乙方变更运维及技术服务负责人的,应当符合《方案》中的服务队伍要求;不符合要求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根据甲方需求制定《方案》,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提交甲方审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根据甲方审定的《方案》开展“系统”运维及技术服务,依据《方案》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6.乙方应全面遵守《****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办法》(附件2)(以下简称《办法》)。 7.乙方实施技术活动前,应组织技术交底和业务工作会议,技术方案应征得甲方同意后实施。对于功能完善、需求变更、缺陷修复等运维事项,如甲方(业务部门)要求实施**行演示,实施后进行验收,乙方运维及技术服务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8.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做出任何危害甲方“系统”安全的行为。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服务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 10.因第三方提供的设备或软件系统引起的故障,乙方有责任及时报告甲方,在第三方修复故障时乙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但第三方提供的设备、软件系统故障的排查和修复工作不在乙方的服务范围内。 11.在运维及技术服务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应提供年度运维及技术服务报告给甲方。 12.运维及技术服务合同终止或运维及技术服务周期结束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续系统运维相关事项。如果甲方不再与乙方签订运维及技术服务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或系统新的运维服务方(技术支持方)进行必要的交接、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上协助和交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5.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6.甲方应按付款期限执行合同付款。如果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照应付合同金额0.05%支付迟延履行金,但累计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合同金额的5%。上述迟延履行金的收取不免除甲方的付款义务,若逾期超过60日,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过大的,应赔偿乙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7.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任何危害甲方“系统”安全的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即实际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导致甲方系统瘫痪12小时及以上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除乙方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以外,未支付的合同金额不予支付,乙方还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如果未造成损失的或者损失较小的(即实际损失低于10万元或者导致甲方系统瘫痪12小时以下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造成实际损失过大的,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外,未支付的合同金额不予支付,造成损失过大的,应该赔偿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9.除以上违约行为外,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0.05%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若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乙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过大的(即实际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或者导致甲方系统瘫痪达到12小时及以上的),还应赔偿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10.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保密要求的,应当按照《保密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泄密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款、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实际损失。 11.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如果无法最终确定具体数额的,委****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内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定损,作为确定甲方或者乙方损失的依据。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法律法规政策变更(包括国家或者地方的)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预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如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导致双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合同责任。但是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是否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是否延期履行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的,迟延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免除。 5..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服务质量违约金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和《方案》要求履行,影响运维及技术服务质量的,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服务质量问题违约金支付细则》(附件3)(以下简称《细则》)约定履行。当甲方发现乙方出现服务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细则》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告知其支付原因和支付违约金金额。乙方对支付原因有异议的,应自接到甲方发出的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2日内书面回复甲方,由甲、乙双方对支付的原因进行再次确定(该确定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非服务质量的违约行为,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执行。 4.保密 甲、乙双方应签订《保密协议》(附件4),并履行相应保密义务;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附件5),确保中心业务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仍然有效,保密资料接收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有对方的书面许可,或该保密资料已被所有方认为不再是商业秘密,或已在社会上公开。 5.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 6.《方案》、《办法》、《细则》作为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经签署,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及条款内容。但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应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8.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有权终止合同,但是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1)对方进入破产、解散、被依法关闭、撤销或已进入清算阶段,相对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或法定解除事由,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除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将被视作违约,另一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该方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本合同服务期满、且甲方付清全部合同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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