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起湾北道142号之六、七地块(以下简称“目标地块”)占地面积为51339.30平方米。**市凯达****公司(简称“凯达公司”)自1993年至2009年在该地块的部分区域从事菊酯类农药、增效醚等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2009年企业改制后,****公司(简称“凯中公司”)沿用原有设备和工艺继续生产,2019年4****公司停产,并于2019年11月拆除生产设备。目标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市****公司,2021年2月,土地使用权人****储备中心和****公司。
目标地块前期规划用途涉及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公园绿地(G,不涉及G1中的社区公园和儿童公园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S1),涵盖《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规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用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拟收储目标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受****(以下简称“中垣公司”)委托,****技术中心(以下简称“调查单位”)针对目标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目标地块根据当时的规划用途,适用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分为第一类用地区域、第二类用地区域。根据目标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目标地块的第一类用地范围内土壤样品中共有12项指标的检测浓度超过对应的筛选值,分别为铅、汞、苯、甲苯、乙苯、一溴二氯甲烷、氯仿、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4-二氯苯、1,2-二氯苯和总石油烃,其中1,2-二氯苯和甲苯的检测浓度超过其管制值;第二类用地范围内土壤样品中共有8项指标的检测浓度超过对应的筛选值,分别为乙苯、铅、汞、甲苯、氯仿、1,2-二氯乙烷、1,2-二氯苯和总石油烃。
根据目标地块的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第一类用地范围内地下水中共有11项指标的检测浓度超过对应的筛选值,分别为苯、甲苯、一溴二氯甲烷、四氯化碳、氯苯、氯仿、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2-二氯苯、总石油烃、1,1,2,2-四氯乙烷;第二类用地范围内地下水中共有14项指标的检测浓度超过对应的筛选值,分别为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一溴二氯甲烷、四氯化碳、氯苯、氯仿、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2,3-三氯丙烷、1,2-二氯苯和总石油烃。
受原地****公司委托,****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原评估单位”)开展目标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于2021年3月首次提交目标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申请。报告经专家评审及复核后,于2021年8月6日完成了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工作。
由于目标地块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发生变更,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的第三条、第三款“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相关要求,原评估单位于2022年1月重新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申请。重新提交评审申请前,目标地块已完成原定的土壤污染修复工作。
2023年3月,中垣公司针对新增工程量重新组织招标,****与******公司所组成的联合体中标该项目。2023年6月,****与******公司完成后续修复工作。
为响应国家新的要求,防止因地块后续开发建设造成异味扰民,摸清异味物质分布情况,为地块将来开发方式提供合理建议,中垣公司委****规划院(以下简称“规划院”)开展本地块异味调查工作。规划院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的《**市**起湾北道142号之六、七地块异味调查工作方案》于2024年11月11日通过了专家评审,并依据《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于2025年3月根据采样检测结果编制完成了《**市**起湾北道142号之六、七地块土壤异味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异味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20日,目标地块将原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全部改为公园绿地(G,不涉及G1中的社区公园和儿童公园用地)和城市道路用地(S1),地块部分区域所属用地类型由第一类用地变更为第二类用地,现规划目标地块全部区域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规定的第二类用地。
《异味调查报告》结果显示:本地块土壤1,2-二氯苯、甲苯和氯仿检出浓度均超过其在土壤中的异味物质控制值,土壤中1,2-二氯苯、1,2-二氯乙烷、1,4-二氯苯、苯、氯苯和氯仿含量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中1,2-二氯苯、甲苯和氯苯含量超过地下水污染风险筛选值(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标准限值),地块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进一步对地块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确定地块修复目标和修复范围。
受原地****公司委托,中****研究院有限公司协****研究院(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及其协助单位”)根据《异味调查报告》结果,开展目标地块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目标地块风险评估结果显示:
1.第二类用地方式下,土壤关注污染物氯苯和甲苯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用进一步风险管控/修复;氯仿、1,2-二氯乙烷、苯对人群健康风险不可接受,1,2-二氯苯由于检测浓度超过其管制值,因此风险不可接受。在第二类用地以及该区域地下水不饮用等条件下,本地块地下水关注污染物甲苯、氯苯、1,2-二氯苯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2.本地块土壤污染物氯仿、1,2-二氯乙烷、苯、氯苯、1,2-二氯苯和甲苯的修复目标值分别为1.22mg/kg、5mg/kg、5.52mg/kg、675mg/kg、560mg/kg和1200mg/kg。
3.目标地块的土壤修复范围采用未超修复目标值点位外连线法确定。地块内污染区土壤超过修复目标值的合计土方量约为17618.254m3,污染面积为4977.35m2。其中第1层(0-0.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90.58m3,第2层土(1.5—2.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648.95m3,第3层土(1.5—2.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2767.158m3,第4层土(2.5—3.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2841.384m3,第5层土(3.5—4.5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958.842m3,第6层土(4.5—6.0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479.61m3,第7层土(6.0—8.0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479.61m3,第8层土(8.0—10.0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976.997m3,第9层土(10—12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931.78m3,第10层土(12—14m)需要修复的污染土方量约为1343.349m3。
4. 由于本次风险评估修复目标值与前期风险评估修复目标值的变化,导致新增的修复面积约为1040.84m2,修复深度为0-8.0m,修复方量约为3982.52m3。
5. 考虑到地块土壤存在1,2-二氯苯、甲苯和氯仿检出浓度均超过其在土壤中的异味物质控制值,为确保地块环境安全与未来开发使用的可持续性,必须对土壤异味污染控制范围实施严格管控。此举核心目的在于:有效阻断异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防止污染物迁移扩散,并满足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要求。目标地块的土壤异味污染控制范围采用未超土壤异味物质控制值点位外连线法确定。经测算,本地块纳入土壤异味污染控制范围(土壤超异味控制值范围)的区域投影面积约为11139.99m2,管理深度为0-10.9m。
6. 本地块超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但不超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的点位以及超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但不超修复目标值土壤后期环境管理范围投影面积约为11075.31m2,土壤后期环境管理深度为0—10.9m,指标为1,2-二氯乙烷、1,4-二氯苯、苯、氯苯、氯仿、石油烃(C10-C40)和乙苯7项。
本次风险评估完成后,目标地块需尽快开展环境修复工作,免长期搁置造成地块中污染物迁移及修复范围的变化。建议先采取原位修复技术对具有健康风险的污染区域开展修复工作,然后对异味污染控制区域开展水平阻隔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地块完成修复后应按照《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等政策拓展生态空间。此外建议采取制度控制等方式范和杜绝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污染地块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