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银川康乐民族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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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让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27

****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

一、拟处置债权基本情况

第一户********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8,011,125.03元。其中:本金29,057,676.69元,利息8,918,850.98元,其他垫付费用34,597.36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企业以其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3024㎡商业房产及分摊的787.51㎡商业土地;**市**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6144.43㎡商业房产及分摊的1274.13㎡商业土地;**市**区民族南街143号楼3214.53㎡商业房产及分摊的1724.98㎡商业土地;**市**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商业房产11223.65㎡房产及分摊的6022.82㎡商业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对******公司发生的全部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保证人为******公司、****家居城****公司、王芸雪、马志荣、黄苏南、张秋生、张斌、蒋晓红。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6年12月19日,位于**市**民族南街143号,经营范围:木器家具、装饰材料、金属制品、塑料、建筑材料销售;商业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516万,企业性质:私营企业,股东:****集团有限公司、赵旭君。该企业目前经营正常。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0年8月24日,成立于2000年09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398220,注册地址位于**回族自治区**市银横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芝,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花卉种植;家政服务;保洁服务;餐饮管理;停车场服务;房屋修缮;房屋出租;房产中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酒店管理;道路工程;建筑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弱电工程;绿化工程;房屋代理销售;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2000年09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股东:李永芝,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家居城****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09月24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16965U,注册地址位于**市民族南街145号,法定代表人赵旭君,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品牌管理;规划设计管理;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直饮水设备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机动车改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车销售;润滑油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轮胎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股东:********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王芸雪,女,住**省**市**区。

马志荣,男,住**回族自治区**市**区。

黄苏南,男,住**省**市**区。

蒋晓红,女,住**省**市**区。

张秋生,男,住**回族自治区**市。

张斌,男,住**回族自治区**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诉讼情况(750万元债权)

****分行****公司、****公司、**家居城、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黄苏南、蒋晓红、张秋生、刘秀兰、张斌、赵淑琴为被告,于2022年12月15****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宁0104民初18549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分行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70484.17元(截至2022年11月16日),并按照《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经营性物业贷款合同之变更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计息标准向****银行****分行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公司、****家居城****公司、王芸雪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马志荣按照其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贷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四、被告黄苏南按照其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五、被告张秋生、张斌分别按照其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六、被告蒋晓红按照被告黄苏南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七、被告郭爱华、刘秀兰、赵淑琴分别按照被告马志荣、张秋生、张斌与****银行****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分别在其与被告马志荣、张秋生、张斌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八、****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市**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市**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及**市**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十、驳回****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行不服**回族自****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8549号民事判决,****法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854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被申请人黄苏南按照其与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法院判决确定的原审被告********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原审被告********公司追偿;2.依法****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8549号民事判决第六项,改判被申请人蒋晓红按照被申请人黄苏南与申请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法院判决确定的原审被告********公司的债务在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宁01民申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银行****分行的再审申请。”

2.执行情况

2023年5月24日,****分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作出(2023)宁0104执60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公司、****家居城****公司、张斌、赵淑琴、******公司、刘秀兰、****银行存款****319.17元、被执行人黄苏南、****银行存款213319.17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公司、****家居城****公司、张斌、赵淑琴、******公司、刘秀兰、张秋生的收入****319.17元、被执行人黄苏南、蒋晓红的收入213319.17元;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苏南、蒋晓红、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公司、****家居城****公司、张斌、赵淑琴、******公司、刘秀兰、张秋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023年11月23日,****法院(2023)宁0104执60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在执行中,已依法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无故均未到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对各机构、部门已反馈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以下强制措施:查****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3年5月29****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对于被执行人********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市**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市**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及**市**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房产,本院另案已进行处置。三、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最终裁定“终结(2023)宁0104执6055号案件的执行。”

2025年6月9日,****法院下发(2023)宁0104执53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3.诉讼情况(2250万元债权)

****分行****公司、****公司、**家居城、王芸雪、马志荣、郭爱华为被告,于2022年12月15****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审理后,作出(2022)宁0104民初18548号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分行借款本金2250万元、利息220762.5元(截至2022年11月16日),并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向****银行****分行支付自2022年11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公司、****家居城****公司、王芸雪、马志荣分别在最高额3550万元、3550万元、3550万元、355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郭爱华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在其与被告马志荣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四、****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市**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市**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及**市**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银行****分行有权对被告********公司提供质押的应收账款在最高额3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4.执行情况

2023年5月8日,****分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23)宁0104执5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芸雪、郭爱华、马志荣、********公司、****家居城****公司、******公司的银行存款****3667.50元;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芸雪、郭爱华、马志荣、********公司、****家居城****公司、******公司的收入****3667.50元;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芸雪、郭爱华、马志荣、********公司、****家居城****公司、******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024年8月7日,****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宁0104执538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载明已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为:“一、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部门、保险机构、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对已反馈的财产采取相应的措施:1.本****银行账户,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请于到期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结,逾期未申请,账户将自行解除冻结。2.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市**区民族南街147号、**区民族南街11号1号综合楼、**区民族南街143号楼、**区民族南街143号、145号(**部分)的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7月5日至2026年7月4日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三、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单位、经营场所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进行必要调查和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或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地理位置优越,处于老**核心地段,周边商业氛围浓厚,****家具城23606.61平方米营业房,抵押物价值较大,****家具城业务。

****集团****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902,806.59元,其中本金952,1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0,950,706.5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该笔债权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杨相林。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5年12月14日,企****公司,注册地址为**市黄**路886号,法定代表人杨相林,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水暖电安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等。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6********787637H。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0,000元,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杨相林,男,住**省****镇。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已诉讼,并已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9月6日,**中院出具(2016)宁01执2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若****集团****公司、杨相林、****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笔债权金额较大,可通过追偿保证人获取超额收益。

第三户**市美****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566,278.42元。其中:本金1,474,339.1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14,091,939.24元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为朱吉平、朱德义、张保生、朱怀义、张**。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5月13日,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东园镇红武村,经营范围:植物园加工销售;油渣销售,注册资金500,000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朱吉平、朱德义。该企业现在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朱吉平,男,住**市**区。

保证人朱德义,男,住**市**区。

保证人张保生,男,住**市**区。

保证人朱怀义,男,住**市**区。

保证人张**,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于2015年06月29日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市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银行****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474,339.18元、承担利息586,926.50元(利息自2011年8月30日计算至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18日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朱吉平、朱德义、张保生、朱怀义、张**对**市美****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3,290元,由**市美****公司负担。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保证人较多。

(六)瑕疵披露

该户债权年代较久远。

第四户中****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0,035,297.95元。其中:本金2,6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415,297.95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9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保证,保证人为闫龙、时忠祥、**市****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6月1日,位于中****工业园区,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注册资金1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闫龙、王丽娟。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市****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6日,位于位于**市**区长******修理厂楼下,经营范围:汽车销售;汽车配件、铲车配件、润滑油、轮胎销售,注册资金1200万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时忠祥、刘玉兰。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保证人闫龙,男,住**市**区。

保证人时忠祥,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债权人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于2017年11月1日作出(2017)05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中****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银行****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62元、承担利息424377.16元(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4月12日),2017年4月12日之后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瑞骏公司、时忠祥、闫龙对中****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及2017年4月12日之后至借款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1156元,由中****公司、瑞骏公司、闫龙、时忠祥负担。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处于终本状态。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保证人较多。

(六)瑕疵披露

该户债权年代较久远。

第七户******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551,325.66元。其中:本金1,946,260.86元,利息1,589,509.8元,其他垫付费用15,555.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之后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人为毕旻、马跃海、张媛、****商贸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11月10日,位于****市**区正源南街宝湖天下5号楼1101、1102室,经营范围:计算机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维修;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代办服务费业务。注册资金17,625,000元,企业性质:****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李冰涛、王颖、王冰等。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毕旻,男,住**市**区。

保证人马跃海,男,住**市**区。

保证人张媛,女,住**市**区。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位于**市**区**中路福**3号楼3层03号营业房,经营范围:建材(不含木材)、钢材、金属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国家专营、专控产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不含图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卫生洁具、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通讯设备、音响器材、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零配件销售,注册资金3,500,000元,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毕旻、岳克文。该企业目前工商登记状态为吊销。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前,原****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调解书内容为:1、****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9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000元、6月30日前偿还剩余本金494,705.86元;****公司、王冰、魏媛玲、毕旻、张媛、马跃海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各债务人承担。后因债务企业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债权人支付,****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我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法院申请变更了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免除王冰、魏媛玲的保证责任。

2019年12月25日,根据债权人王辉的申请,****法院以(2018)宁01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一案。我公司得知该情况后,依法向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上述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现该案件正在破产清算过程中。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已确认,保证人较多,可通过追偿保证人方式实现该户债权。

二、处置方式: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三、竞买人资格: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2025年11月27日至2025年12月3日。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竞买时间及网址:2025年12月4日10时起至2025年12月5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paimai.****.com/,用户名:****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活动。

七、挂牌价格:1905万元,保证金:570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或1万元的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网址及用户****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分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王经理、蔡经理 电话:0951-****511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姜女士 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电话:0951-****115

****

2025年11月27日

附件:
附件1.受让人资格承诺书.doc
附件2.反洗钱承诺书.doc
附件3.资产竞价转让成交确认书.doc
附件4.债权转让协议-参考范本.docx
附件5.竞买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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